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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核勘探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贺海扬
联系方式:0731-89769085
注册时间:2007-09-20
公司地址:长沙市芙蓉区凌霄路18号办公楼科技楼四楼
简介:
固体矿产勘查;地质钻(坑)探;液体矿产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查;工程地球物理勘探服务;岩土工程勘察综合评定服务;岩土工程勘察服务;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工程地质勘察服务;工程水文勘察服务;工程钻探;室内、房屋的维修;房屋装饰;人居微环境工程维护;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土石方工程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环保工程劳务分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服务;环保工程施工;水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服务;环保技术推广服务;环保工程专业承包;机械配件加工;机械零部件加工;橡胶制品、木材的批发;生态修复制剂、土壤调理剂、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有色金属、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建筑材料、矿产品的销售;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广告制作服务;广告设计;图文制作;电脑打字、录入、校对、打印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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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核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海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湘0102民初7997号         判决日期:2019-10-11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中核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中核勘探公司)与被告黄海军劳动争议一案,于2019年5月28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中核勘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颜忠军、郑永平,被告黄海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湖南中核勘探公司诉称:原告于2019年5月16日收到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湘劳仲案字【2019】00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工资39200元、经济补偿金644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5448元,原告对上述裁决不服,特向法院起诉。主要理由如下:1、被告黄海军系湖南省核工业地质局三〇一大队具有事业编制的在编人员,不具有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因此,黄海军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这些请求只能建立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2、赋予事业编制在编人员与其它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国家政策,将严重冲击国家现行编制管理制度及人事管理制度;3、即使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原告也无需向被告支付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工资、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因为2018年5月31日之后,被告已经没有为原告提供劳动,原告没有支付工资的义务。根据核工业湖南矿冶局核湘【2018】37号文件,黄海军只是不再按照总工程师职务履行职责和享受待遇,原告并未辞退被告。但被告自2018年5月31日之后不来原告公司上班,被告系自己主动离职,所以原告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原告《2017年“春节”放假安排通知》及《2018年“春节”放假安排通知》,2017年1月22日至2017年2月8日放假、调休共18天。2018年2月12日至2月25日放假、调休共14天。上述通知已明确多余的天数从个人的带薪年休假等假中扣除。根据考勤记录,可以看出被告在上述时间段在休假,故原告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工资39200元、经济补偿金644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5448元,共计11904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海军辩称:1、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被告系停薪留职员工,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停薪留职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被告具备合同主体资格;2、原被告双方签署了劳动合同,但是原告拒不承认,且不向法院提交。被告属于原告公司的高管,原告向被告发放年限工资、为被告缴纳住房公积金,被告还有单独办公室,上述事实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3、2018年7月2日湘核勘纪要【2018】7号文件称被告是领导班子成员,并出具整改意见。2018年8月原告向被告发放车旅费报销款项、2018年12月19日还向原告发放绩效考核奖金等,上述事实证明截止到2018年12月底被告一直在原告公司上班。原告应该支付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工资;4、被告调休的时候也值班了,因此没有休年休假,原告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5、原告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还需支付双倍工资15.4万元、失业保险金损失赔偿金16.8万元、返还克扣的工资31864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被告黄海军进入原告湖南中核勘探公司工作,于2008年5月开始担任原告公司总工程师岗位,享受副总待遇。工资发放方式为年薪制,年度总工资16.8万元,其中年基本薪酬为总工资的40%,即6.72万元/年、绩效年薪为60%,即10.08万元/年。2018年4月23日,核工业矿冶局向原告公司发出核湘人【2018】37号《关于委派李峰为湖南中核勘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的通知》,该通知载明:“经我局研究决定:委派李峰同志为湖南中核勘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法人代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根据《关于委派执行董事的通知》(核湘办〔2012〕14号)文件明确的‘公司不再设立董事会’精神,公司第一届二次董事会通过的‘同意黄海军同志按照公司总工程师职务履行职责和享受相关待遇’决议不再执行,黄海军同志不再按照公司总工程师职务履行职责和享受相关待遇…”。 2018年12月28日,被告黄海军向原告单位发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我于2007年11月入职贵单位,一直担任总工程师职务…2018年4月24日,贵单位单方面将本人撤职,并于5月开始,以普通员工身份发放本人工资,本人多次要求按原待遇发放工资。贵单位从6月开始不发放工资。并于2018年7月2日下发《关于审计意见处理的会议纪要》,要求扣除3万元交通补助费,3463元通讯补贴费,并已在2018年12月19日发放的绩效奖金中扣除;贵单位迟至2011年4月才为我缴纳住房公积金;在贵单位工作期间,一直未为我缴纳社保;贵单位也从未安排休年休假。我与贵单位多次协商,要求贵单位补缴社保,立即支付工资及2008年至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但贵单位予以拒绝。因贵单位通知从2019年1月不用来上班,并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本人通知同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贵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1、立即补缴2007年11月至2018年12月失业保险损失金;2、立即支付2018年5月少发的工资,并支付2018年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工资;3、立即支付2007年11月至2011年12月和2018年6月至12月住房公积金由公司承担的部分;4、退还违规扣款33463元;5、支付2008年至2018年年休假工资;6、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补偿金等。贵单位严重违法,我将依法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随后,黄海军向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湖南中核勘探公司单位支付克扣工资31864元、拖欠的2018年年工资141243元、200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4.49万元、200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双倍工资15.4万元、200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未缴社保的失业保险损失16.8万元、经济补偿金16.8万元。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湘劳仲案字【2019】00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湖南中核勘探公司自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海军支付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工资39200元、经济补偿金644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5448元,共计119048元。劳动仲裁后,湖南中核勘探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告申请证人王某、候某及李某出庭作证。证人王某称:“…我在原告公司的办公室工作,兼管人事和考勤…我们单位作息时间是周一到周五上午九点上班,下午五点下班,周末双休。被告一直都是按时上班,但从2018年6月以后就没有来上班了…”。证人候某称:“…我是原告公司综合管理部员工…我们办公室在被告办公室对面,从2018年6月1日之后就没有看到被告来办公室了…公司只有十多个人,2018年6月份以后也从来没有看到被告在食堂就餐”。证人李某称:“…核工业矿冶局虽然免去被告黄海军总工程师职务,但黄确实属于高端技术人才,我们公司当时还是想留黄,但被告自己要走…2018年6月年至2018年12月没有在公司上班…”。原告还向本院提供了2018年4月至7月考勤表。依据原告提供的考勤表,被告黄海军2018年4月份、5月份的出勤天数分别为18天、21天,2018年6月至12月的出勤天数为0天。被告也申请了证人谢某出庭作证。证人谢某称:“…上级只是没有让黄海军任总工程师,还是让黄在公司工作,公司引进黄的时候有文件下发,公司认为黄离职也应该下文,但公司一直没有下文,所以我认为黄还在正常上班…2018年6月以后,我经常去公司催办退休一事,在公司经常遇到黄海军…”。法庭还询问原被告双方是否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被告称与原告单位签订过劳动合同,先是一年一签,后来是三年一签,但是合同保存在原告公司,没有交给本人。原告代理人称记不清楚是否签了。庭审中,原告还提交了2017、2018两年《“春节”放假安排通知》拟证明被告已经享受了年休假,被告予以否认,认为《“春节”放假安排通知》是原告单方面制作,自己并没有休年休假。对仲裁裁决书认定黄海军的月基本工资为5600元,双方均未提异议。 另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实名制管理处于2019年6月20日出具一份证明,证明被告系湖南省核工业地质局三〇一大队在编人员。湖南省核工业地质局三〇一大队于2019年7月10日对本院出具一份证明。称被告系该单位二级单位湖南省核工业岩土勘察设计研究院正式在编职工,处于停薪留职状态,其社保由其本人全额交至湖南省核工业岩土勘察设计研究院,再由该单位代缴。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实名制管理处及湖南省核工业地质局三〇一大队出具的《证明》;2、《2017年领导班子年薪兑现》;3、湖南省核工业岩土勘察设计研究院出具的收款收据;4、《关于委派李峰为湖南中核勘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的通知》;5、证人证言及考勤记录;6、《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7、湘劳仲案字【2019】005号仲裁裁决书;8、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原告湖南中核勘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被告黄海军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5448元; 二、原告湖南中核勘探有限责任公司无需向被告黄海军支付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工资39200元; 三、原告湖南中核勘探有限责任公司无需向被告黄海军支付经济补偿金64400元。 原告逾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因当事人申请免交,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谭今 人民陪审员张兰英 人民陪审员候意辉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飘 书记员吴婷莎
判决日期
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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