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朝贵、刘祥娥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江西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川1113民初121号
判决日期:2019-10-10
法院: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易朝贵、刘祥娥诉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于2019年5月6日申请追加江西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为被告,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利芳独任审理,于2019年6月20日开庭,庭审后鉴定机构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集团有限公司针对《国网四川检修公司乐山分部500kv布坡三线134#-135#下方泥石流调查报告》作出情况说明,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再次开庭。2019年10月8日,原告易朝贵、刘祥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易朝贵、刘祥娥对被告江西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的撤诉
合议庭
审判员刘利芳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骆家辉
判决日期
2019-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