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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鸿辰广告展览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褚小龙
联系方式:15003631354
注册时间:2012-08-21
公司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香格里拉路18号10号楼12714号
简介:
一般项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会议及展览服务;娱乐性展览;礼仪服务;图文设计制作;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公园、景区小型设施娱乐活动;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组织体育表演活动;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人工智能双创服务平台;互联网安全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大数据服务;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智能水务系统开发;软件外包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数据处理服务;影视美术道具置景服务;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销售;销售代理;礼品花卉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品牌管理;采购代理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互联网直播技术服务;网络文化经营;演出经纪;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互联网信息服务;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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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鸿辰广告展览有限公司与青海煜恒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青0103民初1753号         判决日期:2019-10-08         法院: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宁鸿辰广告展览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煜恒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后,原告西宁鸿辰广告展览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西宁鸿辰广告展览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海煜恒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西宁鸿辰广告展览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李江红 人民陪审员鲁海燕 人民陪审员王生英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曹玉凤
判决日期
2019-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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