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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鸿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邢晓春
联系方式:0692-2211151
注册时间:2006-11-30
公司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勐焕路44号
简介:
规划咨询、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书和资金申请报告、评估咨询、工程设计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咨询、工程监理、设备监理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房屋鉴定业务咨询;政府采购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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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鸿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云南沙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云0502财保654号         判决日期:2019-09-29         法院: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云南鸿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被申请人云南沙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5日向申请人借款50万元人民币,2015年8月10日又向申请人借款50万元;2015年10月22日,当时作为云南沙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被申请人刘体蒋向申请人借款25万元。此三笔借款期限约定到2017年12月30日止,月利息按2%计算。2017年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归还了20万元借款。根据双方结算,被申请人目前还欠申请人借款本金105万元,利息自2017年7月2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申请日共计572600元,本息合计1622600元。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多次协商,被申请人以多种理由拖延,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特请求人民法院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沙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保山市隆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坝分社(账号04×××12)内1622600元的资金。申请人已经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1633013900790003710,金额1622600元)作为担保,如果因为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该保险足以保证对其损失进行赔付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沙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山市隆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坝分社(账号04×××12)内1622600元的资金,期限一年,自冻结之日起算。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云南鸿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各方当事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此页无正文)
合议庭
审判员蒋丽丽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凤莲
判决日期
2019-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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