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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河县金森碳纤维复合制品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15万元
法定代表人:金永德
联系方式:0435-7226685
注册时间:1997-05-23
公司地址:柳河县柳河镇工业园区
简介:
碳纤维复合制品、石墨、化工、建材制品、橡塑制品、电子元件、高强碳纤维材料、阻然制品材料、复合密封制品(密封填料、金属缠绕垫、复合垫片、金属垫片、非金属垫片)、机械密封、碟形弹簧、机泵制品、过滤器材、毛毡制品制造;机电配件、阀门制造及进出口贸易;机械加工及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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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河县金森碳纤维复合制品有限公司与柳河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化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吉0524民初922号         判决日期:2019-09-29         法院: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森公司与被告金年轮公司、银河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哲世、沈义鹏,被告银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昌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年轮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承焕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金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金年轮公司、银河公司支付金森公司补偿款1800000元;2.金年轮公司、银河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2日,金年轮公司因房地产开发需要,以金森公司的名义在长春浦发银行贷款10000000元,并以其所有的鑫润河建材城A8号楼、建筑面积11755平方米做抵押(共四层)。金森公司收到贷款后以转账形式转给金年轮公司指定收款人7000000元,但金年轮公司至今未还款。金森公司高利民间借贷弥补贷款,并且因金年轮公司违约行为,致使金森公司因不能及时还款,导致账户被封、无法获得银行贷款,给金森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后经金森公司与金年轮公司、银河公司协商,金年轮公司、银河公司同意共同补偿金森公司1800000元,用以弥补其损失。金森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而起诉,提出以上诉讼请求。 银河公司辩称,银河公司对金森公司告诉的事实并不知情,未与金森公司进行协商,对金森公司无补偿义务,故应驳回金森公司对银河公司的诉求。 金年轮公司未答辩。 金森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当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原、被告于2015年9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3.2016年6月6日金年轮公司出具的《承诺书》;4.工商银行汇款凭证8张;5.2017年3月15日《协议书》;6.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决书以及执行法律文书;7.出庭证人全钟洙证言;8.柳河县人民法院(2019)吉0524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银河公司提请证人罗焕文、金淑琴出庭作证。本院认为金森公司提供的证据能相互说明、印证,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对金森公司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因金森公司对银河公司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对罗焕文、金淑琴证言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因经全钟洙联系可向长春浦发银行借款,金年轮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崔承浩与金森公司董事长金哲世经协商决定以金森公司作为借款人、金年轮公司提供抵押物的方式共同向长春浦发银行借款10000000元,同月27日,金森公司以其名义与长春浦发银行签订贷款10000000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并以金年轮公司所有的柳河县鑫润河家具建材城内A8号楼(建筑面积11755.57平方米,共四层,产权证号为柳房字第00082118号)门市房做抵押,抵押物确定价值为42896100.00元。金森公司在收到浦发银行发放的10000000元贷款后,自用3000000元,并按金年轮公司指示将借款7000000元汇入金年轮公司指定的吉林市如一坊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账户。贷款期限届满,金年轮公司因资金问题没有偿还该贷款。2017年,长春浦发银行起诉金森公司、金永德、金顺英、金哲世、赵贞姬、金年轮公司偿还贷款。2017年11月1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0102民初2582号民事判决:一、金森公司偿还贷款本金8665693.00元及利息。二、金永德、金顺英、金哲世、赵贞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金年轮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浦发银行长春分行就金年轮公司提供的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该判决生效后,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2018)吉0102执1312号执行裁定:冻结、扣划金森公司、金年轮公司、金永德、金顺姬、金哲世、赵贞姬银行存款8816167.00元。南关区法院依据该执行裁定冻结了金森公司两个银行账户,并查封金森公司、金哲世的房产。 2017年3月15日,金森公司、金年轮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永德、崔承焕经协商,分别代表各自公司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金森公司偿还了双方在浦发银行贷款本金1300000余元,因贷款逾期,金森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形成不良信用记录,致使金森公司不能向金融机构贷款,金森公司就其在其他银行的到期贷款只能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融资,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针对金森公司损失,金年轮公司自愿补偿金森公司经济损失12个月1800000元,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金森公司补偿金1800000元。崔承焕在协议结尾落款处标注的“乙方(大小印鉴)”位置处加盖了通化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柳河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同时加盖其个人小印鉴并签名。全钟洙作为证明人在《协议书》上签名。逾期,金年轮公司没有按约定给付金森公司补偿金1800000元
判决结果
被告柳河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化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连带给付原告柳河县金森碳纤维复合制品有限公司补偿款18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由柳河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化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戴洪源 人民陪审员张宇 人民陪审员尹振贤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泓佚
判决日期
2019-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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