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家金、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建筑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桂12民终1450号
判决日期:2019-09-29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黄家金、上诉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建筑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挽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桂1226民初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家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志友、韦汉邦,上诉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建筑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被上诉人黄挽日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孟山到庭参加诉讼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桂1226民初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黄家金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2481元,由本院予以退还;上诉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建筑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42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合议庭
审判长覃志凌
审判员廖德旺
审判员黄美秀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邓凤玲
书记员刘清华
判决日期
2019-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