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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曹钢
联系方式:0817-2337227
注册时间:2007-10-31
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90号四川高速大厦八楼B801、B802、B1002、B1013
简介:
高速公路及公路设施的经营管理及养护;项目投资(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房屋租赁;工程咨询;洗车服务;商品批发与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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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如与四川广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川1325民初2678号         判决日期:2019-09-29         法院:西充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英如与被告四川广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南高速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腾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英如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希源、被告广南高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将军、蒋俊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英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恢复原告所开设的西充县金泉乡石头垭村农家乐及加水站至广南高速西充服务区A区之间的道路畅通;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加水设备损失、经营损失及财产损失共计11237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1年开始,一直在其住房外经营加水生意,又于2015年开设了西充县金泉乡石头垭村农家乐并办理了农家乐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325MA67FRFR6X,经营范围为中餐服务。2017年9月4日,西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申请为原告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325MA65KTCW9A,经营范围为加水服务。2018年10月24日,原告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南充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南充分公司)签定了《西充服务区加水场地承包合同》,承包了位于服务区规划的AB两侧2个加水场地。2019年1月15日,被告在西充服务区修建围墙时,强行将原告用于经营加水服务的水管设备挖断,又将原告种植在自家院坝的果树挖掉,导致原告无法继续经营加水生意,且被告修建的围墙位于原告农家乐及加水设备与服务区之间,阻挡了加水设备与服务区之间的道路畅通,给原告经营造成了阻碍及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认为,原告依申请取得了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为加水服务和中餐服务,又与中石油南充分公司签定了《西充服务区加水场地承包合同》,原告所经营的加水场和农家店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之合法权益,使原告丧失了生活来源,并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损失、排除妨碍的法律责任。 被告广南高速公司辩称,我方不存在侵犯原告相邻通行权的问题,原告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我方有权在高速公路范围内修围墙。原告并非要借道高速公路的通道。原告方虽有营业执照,但不能说他就有权面向高速公路提供加水服务。广南高速在修建围墙的过程中,不存在挖断原告水管和果树的行为,我方不应对原告的请求进行赔偿。原告请求权的基础不成立,广南高速为了保障车辆通行的安全,都是封闭管理的,原告要求将西充服务区进行开放,与公路法、道路安全法等规定相违背。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家紧邻广南高速西充服务区。2014年1月7日,李英如办理了经营范围为加水服务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为西充县金泉乡石头垭村加油站旁。2015年8月6日,李英如办理了“西充县金泉乡石头垭村农家乐”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为西充县金泉乡石头垭村李英如家,经营范围为中餐服务。 广南高速公司将广南高速西充服务区的运营发包给中石油南充分公司,中石油南充分公司在该服务区开设了加油站。2018年10月24日,中石油南充分公司(甲方)与李英如(乙方)签订《西充服务区加水场地承包合同》,约定乙方租赁甲方服务区规划的AB两侧2个加水场地,年租金为33000元,租期一年。甲方有以下义务: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有保证乙方正常经营的义务,提供正常的生产资源,如水、电等(但维修设备和水电费自理)。乙方有以下义务:接受广南高速公司的管理和考核,对提出的隐患及时整改;乙方不得以个人名义或合伙名义在本合同履行区域5KM范围内另行开加水点。2018年10月25日,原告向中石油南充分公司交付了33000元的租金。 因广南高速西充服务区原未设围墙,原告在经营自己办理的加水服务个体工商户时,从家中铺设水管到服务区匝道,在该服务区匝道给过往车辆加水;服务区过往人员并可直接到原告开设的农家乐消费。原告在经营从中石油南充分公司承包的加水点时,因设备损坏,无法加水,原告遂一并在服务区匝道给过往车辆加水。 2018年10月25日,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五支队十三大队作出《关于依法取缔广南高速广元至南充方向西充服务区违规加水、餐饮的函》,载明:“广南高速公司:我大队在日常巡逻、服务区治安防控管理过程中,发现广南高速广元至南充方向西充服务区住户叫李英如(性别:男,身份证号:5129291963××××××××,户口地址:西充县社)的村民,在服务区匝道给过往车辆提供加水、餐饮等业务,此行为严重影响服务区匝道行车安全和加油站的公共安全。为确保道路辖区行车安全和服务区治安管理。请贵公司落实道路安全主体责任,尽快给予妥善解决。”2019年1月10日,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五支队十三大队作出《关于催办依法取缔广南高速广元至南充方向西充服务区违规加水、餐饮的函》,载明:“广南高速公司:我大队在2018年10月25日已向贵公司发函,希望贵公司尽快解决广南高速广元至南充方向西充服务区村民李英如违规加水、餐饮的行为。目前,贵公司未进行整改,为确保道路辖区行车安全和服务区治安管理,请贵公司尽快给予解决。”2019年2月16日,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五支队十三大队作出《关于再次催办依法取缔广南高速广元至南充方向西充服务区违规加水、餐饮的函》,载明:“广南高速公司:我大队在2018年10月25日和2019年1月10日分别向贵公司发函,希望贵公司妥善解决广南高速广元至南充方向西充服务区违规加水、餐饮的行为,目前村民李英如仍在进行非法提供加水、餐饮等业务,为早日消除该违规行为造成的安全隐患,我大队特再次函请贵公司尽快解决。” 2018年11月8日,西充县交通运输局牵头西充县路政大队、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五支队十三大队、金泉乡政府办、太平派出所及广南高速公司南充管理处等单位召开西充服务区违规经营场所政治研讨会,会议决定在西充服务区A区修建围墙进行隔离,以达到阻隔违规经营场所与过往车辆接触的目的,并决定违规经营场所的整治工作由西充县交通运输局主导,牵头负责违规经营场所后期治理执法相关工作;广南高速公司负责西充服务区A区围墙修建施工,地方政府、派出所、高速交警大队、高速执法大队、地方路政部门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大对该违规经营场所的监察力度,确保围墙修建施工顺利进行。 2019年1月15日,广南高速公司开始做修建围墙前期清障工作;当日,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五支队十三大队等部门到场,广南高速公司在修建围墙过程中,挖断了李英如的加水管道及屋前部分水泥道路、树木。2019年3月23日,被告修建围墙。该围墙留有工作人员出入口,与原告家尚有一段距离,与原告房屋相邻之间未留出入口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李英如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李英如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叶腾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旦
判决日期
2019-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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