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帅等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京0117执3342号
判决日期:2019-09-27
法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投谷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厉帅、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7民初847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投谷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厉帅、孙伟给付案款40.786万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到庭,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已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已前往被执行人厉帅、孙伟的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并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找到,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厉帅、孙伟下达限制消费令。
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判决结果
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7民初8478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执行员张启如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路银龙
判决日期
2019-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