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达伍周达六等与重庆市綦江区南桐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渝0110行初71号
判决日期:2019-09-26
法院: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周达焱、周达容、周达壁、周达伍、周达六、周达芳共同诉称,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南桐煤矿由于生产需要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在南桐镇王家坝区域设立矿井(原土地证号N3191),六十年代该矿井关闭时该公司对遗留下来的工房进行处理,将其中南桐镇王家坝139号房屋处理给六原告母亲王秀凤,由于该区域被纳入城镇棚改范围,当时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六原告母亲王秀风将该房屋租赁给第三人王兴明父母居住,其父母死亡后又由第三人王兴明居住。六原告母亲王秀凤已于2013年5月29日病故。2017年10月被告在未调查核实清楚的情况下将该房屋认定为第三人王兴明的农房,并按采煤沉陷区受损农房进行处理。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认定南桐镇王家坝139号房屋为农房的行为违法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周达焱、周达容、周达壁、周达伍、周达六、周达芳请求判决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南桐镇人民政府认定南桐镇王家坝139号房屋为农房行为违法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姚代正
审判员王向东
审判员谭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江南
书记员薛怡
判决日期
2019-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