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宁东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锦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终本裁定书
案号:(2019)宁0181执1332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9-09-25
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宁夏宁东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宁夏锦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银川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的(2019)银仲字第3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宁夏锦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宁夏宁东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39093.4元。申请人宁夏宁东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夏锦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书。被执行人宁夏锦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且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宁夏锦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了其高消费。经银行、不动产、车辆等信息查询,已查封被执行人宁夏锦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土地,因属于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已查封被执行人宁夏锦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登记,被执行人宁夏锦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尚无到位金额。执行中申请人宁夏宁东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宁夏锦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我院已经向申请人宁夏宁东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告知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宁夏锦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宁夏锦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史自建
审判员王亮亮
审判员陈祥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毅
判决日期
2019-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