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长河煤矿与重庆市双桥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渝0111行初73号
判决日期:2019-09-25
法院: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长河煤矿诉重庆市双桥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注:2019年7月24日更名为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安监行政处罚一案,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现原告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长河煤矿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长河煤矿撤回对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长河煤矿承担
合议庭
审判长李军
审判员李联友
人民陪审员黄宏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江黎明
判决日期
2019-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