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佳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吉0221执314号
判决日期:2019-09-24
法院: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8)吉0221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合计6821.56元,案件受理费256.00元,鉴定费5786.84元(包括鉴定检查费)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2018)吉0221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已全部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1)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8)吉0221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合议庭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判决日期
2019-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