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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春英
个体工商户
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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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左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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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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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春英与湖北三诚运输有限公司、杨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鄂0381民初1959号         判决日期:2019-09-23         法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左春英与被告湖北三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诚公司)、杨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寒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春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到庭参与诉讼,被告三诚公司、杨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左春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借款5万元;2.要求二被告对所欠原告借款5万元自2018年4月3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还清为止;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对所欠借款5万元自2019年4月3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还清为止。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3日,被告三诚公司因经营周转需要流动资金,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羽出面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约定一年还清,且向原告提供了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账户信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欠款,被告总是以公司财务困难为由一直推诿不给。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三诚公司、杨羽经本院依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在答辩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进行答辩。 原告左春英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三诚公司、杨羽未到庭进行质证,本院对原告左春英提交的证据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3日,被告杨羽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左春英借款5万元,约定一年后还款,并向原告出具了借到5万元的借条,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原告当日从其前夫王瑞平的存折中取现30607.5元,加上自有资金共计5万元交付给被告杨羽,被告杨羽当场向原告支付了一年利息1.2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杨羽未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起诉
判决结果
被告杨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左春英偿还借款本金3.8万元,并自2019年4月3日起按年利率24%向原告左春英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左春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左春英负担125元,由被告杨羽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合议庭
审判员王寒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伟
判决日期
201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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