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圣亿建设有限公司对吉林省兴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吉0322财保17号
判决日期:2019-09-20
法院:梨树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住所:梨树县梨树镇泉眼沟村三社。
2018年3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4000000元,并给申请人出具了借据,借款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以无钱为由拒不还款。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将来法院判决能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账户资金(账号:×××)或被申请人其他银行账户内资金共计400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2019年8月30日申请人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延期采取保全措施,2019年9月20日申请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诉前财产保全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申请人吉林圣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吉林省兴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吉林圣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张乐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珈言
判决日期
2019-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