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再生洛阳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贸行政管理(内贸、外贸)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案号:(2018)豫行赔终529号
判决日期:2019-09-18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中再生洛阳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因诉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前程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中再生洛阳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均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行赔初1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再生洛阳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新年、吴殿朝,郑州经开区管委会的委托代理人陈漫艺、张双双,前程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吉永利、张双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行赔初1号行政赔偿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合议庭
审判长王凤强
审判员卢瑜
审判员于红涛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范明典
判决日期
2019-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