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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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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林英诉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税务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吉7101行初56号         判决日期:2019-09-18         法院: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林英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税务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大鹏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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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入职与长春市绿园区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处,约定工资为每月1780元,并承诺日后调整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6月19日,用人单位以原告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将原告开除,原告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诉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最后以和解方式告终。 原告几次找到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要求其依法将原告用人单位所拖欠的2018年6月19日至2019年2月15日的保险金进行补缴,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法院民事调解书为由,不予支持原告的主张,并把收缴事项推给了被告。遂原告去被告单位进行信访,2019年7月30日,被告作出来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原告超出本部门职权范围,根据《信访条例》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原告认为被告互相推诿,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行政职责,及时帮助原告追缴其用人单位所拖欠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一、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责。二、税务机关不负责征收机关事业单位未纳入编制管理范围人员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三、对于已移交给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所在地(市)、区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市级税务机关并无具体征收职责。四、原告已认可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则劳动关系解除后,长春市绿园区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处无法定义务为原告缴纳社保,进而任何行政机关亦无权力责令其为原告缴纳社保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张林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张林英。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大鹏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翟宇
判决日期
201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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