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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东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844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538-8621199
注册时间:2001-10-16
公司地址:泰安市迎胜村(迎胜西路)
简介:
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二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凭资质证书经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普通货运(有效期限有许可证为准);河道治理;土地整理;水泥制品、沥青产品、稳定砂、商品混凝土加工销售;城镇排水管道检测、评估、修复及非开挖清淤;城市垃圾清运;城市垃圾处理;城市垃圾分类服务;工程项目管理;汽车、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工程围栏加工、租赁及安装;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不含保安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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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树英、李玉华等与齐瑞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0911民初4748号         判决日期:2019-09-17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树英、李玉华、王学成、王燕与被告齐瑞朝、东岳公司、张兆利、阳光财险泰安公司、太平洋财险泰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树英、李玉华、王学成、王燕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侯祥天及原告王学成、被告东岳公司和张兆利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孙长新、被告张兆利、被告阳光财险泰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磊、被告太平洋财险泰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晗、张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瑞朝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李树英、李玉华、王学成、王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790980元、丧葬费34652.50元、精神抚慰金43982.50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1083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1995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94344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11日17时00许,被告齐瑞朝驾驶鲁J×××××号重型自卸车沿泰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泰新路十里河高速路上道口时,违章将沿路驾驶电动二轮车的原告的亲属王顺贞撞伤,发生交通事故。王顺贞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齐瑞朝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顺贞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东岳公司系鲁J×××××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该车在阳光财险泰安公司投保交强险,在太平洋财险泰安公司投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要求被告阳光财险泰安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其余损失要求被告齐瑞朝和东岳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商业险一并处理。 齐瑞朝未作答辩。 东岳公司辩称,肇事车辆系被告张兆利挂靠我单位经营,张兆利系车辆实际所有权人。起诉前,张兆利已经与原告达成了和解协议,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外额外赔偿原告26000元,并已支付完毕,同时协议约定一次性处理无后患,我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亦不应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张兆利辩称,我已与原告达成了和解协议,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外额外支付原告26000元,并已支付完毕,同时协议约定一次性处理无后患,我不应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阳光财险泰安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我方不予承担。 太平洋财险泰安公司辩称,相关被告应提供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证、上岗证及保单原件证实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情况及是否存在免赔情形。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事故车辆已经加装锁号为1524966车架锁,若出险时车辆无车架锁,则保险人不应承担责任。诉讼费等间接损失,我公司不予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30日,被告张兆利与东岳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协议,鲁J×××××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挂靠东岳公司经营,车辆登记在被告东岳公司名下。该车在被告阳光财险泰安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泰安公司投保有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期间均为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2019年1月11日17时00许,被告齐瑞朝驾驶鲁J×××××号重型自卸车沿泰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泰新路十里河高速路上道口向右转弯时,与沿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王顺贞驾驶电动二轮车相撞,致王顺贞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齐瑞朝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顺贞不承担事故责任。 原告李树英系王顺贞的母亲,1931年12月出生,居住在泰安市泰山区。王顺贞的父亲已经去世,包含王顺贞在内共两个子女赡养李树英。原告李玉华系王顺贞妻子,1960年9月出生。原告王学成和王燕系王顺贞的子女,均已成年。 2019年1月13日,泰安市泰山区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两份,主要载明:因建设花样年华等项目,该村土地被征用,王顺贞属于失地农民,其在泰安市城区从事环卫工作,主要收入来源于城市,因工作关系在城区租房连续居住一年以上。2019年7月1日,泰安市大昌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主要载明:王顺贞从2016年3月份开始在该公司工作一直到2018年4月,每月工资3600元,2018年4月离职。庭审中,原告还提交2017年7月1日王顺贞与泰安市泰山区宏运家政服务中心签订的租房协议、交纳水电费的凭证及王顺贞的记工记录,证实王顺贞在泰安城区租房居住,事故发生前从事环卫工作。 2019年1月30日,张兆利与王学成签订协议书一份,主要载明:张兆利在前期支付全部检查费用的基础上,愿除保险外一次性赔偿王学成26000元,一次性处理永无后患。协议签订后,张兆利按约定支付了该26000元。同日,王学成出具谅解书一份,载明:事故发生后,齐瑞朝积极赔偿,不再追究其法律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死亡赔偿金9万元,共计11万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范围内赔偿原告丧葬费34652.50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8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8175元、死亡赔偿金700980元,共计766607.5元; 三、以上两项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齐瑞朝、泰安市东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张兆利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17元,原告负担468元,被告阳光财险泰安公司负担772元、被告太平洋财险泰安公司承担53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广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朱洁 书记员朱洁
判决日期
2019-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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