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百通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黄晓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苏0281执1213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9-10-28
法院: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苏百通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通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晓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281民初56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黄晓清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百通公司货款6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保全费7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询、调查,查明,黄晓清名下有苏B×××××汽车一辆,该车本案虽予以查封,但查无下落,无法实际控制,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刘俊
审判员王莹审判员韩鹏彦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徐晓寅
判决日期
2019-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