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会龙、刘丽萍、马慧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晋1031民初352号
判决日期:2019-09-16
法院: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龙会、刘丽萍、马慧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经我院多方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80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浩
判决日期
2019-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