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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宾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45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峰
联系方式:0411-82633111
注册时间:1949-10-01
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广场4号
简介:
住宿;中、西餐;食品零售;汽车出租;干洗、水洗;会议接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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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宾馆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辽0203民初3442号         判决日期:2019-09-16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继红,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晓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签订了《城市供用热力合同》,合同约定自2017年2月1日起,原告为被告提供蒸汽,用途为被告位于中山区中山广场4号,建筑面积6600平方米普通采暖及冬季空调采暖。2018年3月、4月、5月被告连续欠缴蒸汽费,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仍未支付,特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3月、4月、5月蒸汽费28440元及违约金(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至欠款还清为止,暂计至2019年5月31日为31278.65元)。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大连宾馆于2017年11月1日正式全面停业,一直到现在。所以原告说的2月份蒸汽费多点,但是3、4月份都是按底量的,都是热电集团的规定。停业就没有必要再用了,正常经营才会使用蒸汽,没有用原告的气也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2018年我公司已经没有收入来源,已经停业,职工已经欠薪7个多月。正常我们应该去热电集团报停就不能产生这个费用,但没有及时报停。没有用就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不应该承担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2017年,原、被告签订《城市供用热力合同》,约定自2017年2月1日起,原告为被告提供蒸汽,用热地点为中山区中山广场4号,用热面积6600平方米,用热项目为普通采暖及冬季空调采暖。用热量最低结算汽量75吨/月,每吨185元,以每月26日至次月25日为一个结算期结算汽量,原告每月向被告提交上月汽费结算单,如对用热量有异议,5日内书面提出。被告应于接到汽费结算单之日起5日内支付上个月的汽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提供蒸汽服务,被告交费至2018年1月。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城市供用热力合同》、汽费结算单等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判决结果
被告大连宾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蒸汽费2844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原告主张的各期违约金起算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至欠款给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64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宾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
合议庭
审判员杨晶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媛媛
判决日期
201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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