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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康隆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穆滨
联系方式:0451-56890521
注册时间:2000-03-08
公司地址: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四平路88号
简介:
收购:中药材(本企业自用,国家禁止除外);药品生产;生产消毒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妆品;食品生产;中药材种植;药品零售;网上贸易代理;生产日用塑料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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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勇、陈雪、肖震峰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川2002刑初83号         判决日期:2019-09-12         法院: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公诉刑诉[2019]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勇、陈雪、肖震峰、赵晓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6日、2019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在彬、书记员李悦、邱北森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因公诉机关建议补充侦查,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决定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被告人周勇安排被告人陈雪、肖震峰借用他人身份信息在资阳市雁江区注册成立资阳盐宸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资阳西成丰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资阳信善勤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资阳市康顺宏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资阳上善颐和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后,向资阳市雁江区国税局申办了税务登记手续,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2018年1月26日、2月16日,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五家公司以票面金额1.2%的手续费通过被告人赵晓军向哈尔滨市阿城区富强农副产品加工厂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01份,品名玉米,开票金额10011322.04元,税额1101245.16元,价税合计是11112567.2元,其中认证抵扣70份,开票金额6938361.94元,税额763219.66元,价税合计是7701581.6元。同时以票面金额3%的手续费销售给广州兆科联发医药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康隆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沈阳新马药业有限公司、成都倍特药业有限公司、拉萨康捷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兆科(合肥)有限公司、重庆莱美药业有限公司、上海上柯医药有限公司、深圳惠普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364份,品名广告推广费,申报销售收入34119216.59元。 被告人周勇、陈雪、肖震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晓军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相关公司的工商资料、财务资料、缴款凭证、银行交易明细、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周勇、陈雪、肖震峰为获利,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赵晓军介绍接受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系共同犯罪。陈雪、肖震峰、赵晓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周勇、陈雪、肖震峰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赵晓军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对周勇判处有期徒刑三至五年,并处罚金;对陈雪、肖震峰、赵晓军判处有期徒刑二至四年,并处罚金。 四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被告人周勇预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之后,周勇不仅安排被告人陈雪负责办理公司注册登记、税务登记以及银行账户开户等相关事宜,还出资并安排被告人肖震峰找人来担任公司法人、股东,在资阳市雁江区分别注册成立资阳盐宸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资阳西成丰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资阳信善勤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资阳市康顺宏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资阳上善颐和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资阳市雁江区国税局申办了税务登记手续,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这五家公司经营范围均为广告业务。陈雪、肖震峰明知周勇在资阳成立这些公司就是为了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而仍从事了上述帮助行为。2018年1月26日、2月16日,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周勇以上述五家公司的名义,以票面金额1.2%的手续费通过被告人赵晓军向哈尔滨市阿城区富强农副产品加工厂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01份,品名玉米,开票金额10011322.04元,税额1101245.16元,价税合计11112567.2元,其中认证抵扣70份,开票金额6938361.54元,税额763219.66元,价税合计7701581.2元。赵晓军从中抽取0.1%的手续费共获利1万元。后周勇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另查明,2018年6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周勇在居住的成都市商鼎国际2栋2单元2704号房被民警抓获;2018年6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陈雪在自贡市自流井区新玛特购物广场停车场一冷饮店内被民警抓获;2018年7月5日19时许,被告人肖震峰在自贡市自流井区珍珠山路东锅17栋1单元门口被民警抓获。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8年7月9日,被告人赵晓军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于同月16日主动向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上缴违法所得1万元。 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及相应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相关公司的工商资料、财务资料、缴款凭证、银行交易明细、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周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21年6月2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雪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肖震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5日起至2021年3月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赵晓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赵晓军的违法所得1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前述款项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议庭
审判长张春霞 人民陪审员向明 人民陪审员郭刚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静婷
判决日期
201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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