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港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新纪元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港口作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鄂72执470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9-09-12
法院:武汉海事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港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新纪元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港口作业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安徽新纪元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银行账户、保险、证券、车辆、船舶、互联网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法院执行财产。本院将本案财产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无异议,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约谈,告知其相应的权利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安徽新纪元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2018)鄂72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刘东
审判员鄢坤
审判员陈楠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玮
判决日期
2019-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