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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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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泓赐与邓州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豫1381民初5586号         判决日期:2019-09-12         法院: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泓赐与被告邓州市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保健院)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泓赐的法定代理人李燕、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军荣,被告保健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化云、姚云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吴泓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后续医疗费、护理费共计827086.95元,庭审中,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830164.95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3日,原告母亲到被告处住院生产,被告医生行臀牵引术强拉硬拽,导致原告出生后已窒息。后原告经多方治疗,至今仍处于瘫痪状态,构成伤残一级。治疗期间,被告承担了部分医疗费用。2017年4月,原告曾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调解,被告赔偿原告637362.44元。现再次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后续康复治疗费、护理费共计830164.95元。 被告保健院辩称,原告所诉,部分属实。但被告已对原告的住院护理费及出院后暂定5年的护理费作出赔偿,本次20年护理费的赔偿请求没有证据支持,应予驳回;即便成立,院方按70%予以理赔;原告自2014年12月12日-2017年11月22日在院方产生的医疗费109522.28元应与本案一并处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整个案情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3日9时,李燕入住保健院待产。9点40分,李燕被推入产房后,自发破膜,检查发现脐带脱垂。后医生与家属沟通后,于10时20分行臀牵引手术娩出一女活婴(取名吴泓赐)。新生儿仅有微弱心跳,立即行清理呼吸道、胸外按压、复苏囊加压通气、气管插管复苏等抢救30分钟,新生儿心率125次/分,呈呻吟状呼吸。医生告知家属,因新生儿窒息时间长,有可能发生脑瘫等神经系统后遗症,建议新生儿转上级医院治疗。吴泓赐出生两个小时后,转至南阳市中心医院抢救,被诊断为:1.新生儿重度窒息;2.新生儿肺炎;3.××;4.新生儿酸中毒,住院18天。2013年10月28日至2018年1月15日,吴泓赐先后到南阳市中心医院、郑州市儿童医院、邓州市人民医院、北京新世纪儿童医院、邓州市中心医院、上海市儿童医院、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保健院等处住院治疗,共住院157天,支付医疗费60067.13元。 2018年3月23日,受本院委托,河南新医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豫新医司鉴所【2018】临鉴字第011号、012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分别为:“1.邓州市妇幼保健院在对李燕的接生过程中存在过错;2.其过错对被鉴定人吴泓赐的损害起主要原因”、“被鉴定人吴泓赐属于完全护理依赖,护理期限暂定为5年,五年后根据被鉴定人的生存状况再次进行鉴定”。2018年7月2日,受本院委托,南阳峡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2018)临鉴字第2/070204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吴泓赐缺血缺氧性脑病遗留四肢瘫,属一级残。 另查明,吴鸿赐自2014年12月12日至2017年11月22日在保健院共产生康复费用109522.28元(未付);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在保健院共产生康复费用10701.38元(已付)。 2017年4月26日,原告吴鸿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保健院赔偿医疗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住宿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共计864497.19元。2018年8月10日,本院作出(2017)豫1381民初2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保健院赔偿原告吴鸿赐医疗费等667362.44元(原告的护理费期间截止到2018年8月13日)。被告保健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637362.44元。2019年7月23日,原告吴泓赐再次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保健院赔偿其后续医疗费、20年护理费共计830164.95元。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后续护理费暂定5年,但因双方对本案赔偿责任的划分、损失数额的确定分歧较大,调解不获成立
判决结果
被告邓州市妇幼保健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付原告吴泓赐后续医疗费、2018年8月13日至2023年8月13日期间护理费共计169364.65元; 驳回原告吴泓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71元,减半收取计6035.5元,由原告吴泓赐负担4192元,被告邓州市妇幼保健院负担184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宋哲 书记员岳芳芳
判决日期
201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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