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丰原医药营销有限公司与合肥欣维康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皖0111民初16690号
判决日期:2019-09-12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丰原医药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欣维康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合肥欣维康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
准予原告安徽丰原医药营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欣维康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62元,减半收取5881元,由原告安徽丰原医药营销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钱朝保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董梦君
判决日期
2019-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