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安宁区德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治国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甘0105民特169号
判决日期:2019-09-11
法院: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兰州市安宁区德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治国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兰州市安宁区德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治国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于2019年9月9日经兰州市安宁区诉前人民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经双方确认:截止2019年7月12日,申请人王治国尚欠申请人兰州市安宁区德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700000元,自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7月12日期间的借款利息374266.7元,合计1074266.7元。
一、申请人王治国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人兰州市安宁区德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
二、申请人王治国于2020年5月31日前向申请人兰州市安宁区德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2017年7月12日之前借款利息300000元;
三、申请人王治国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申请人兰州市安宁区德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2017年7月12日之前剩余借款利息74266.7元,律师代理费15000元,以上合计289266.7元;
四、申请人王治国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申请人兰州市安宁区德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清偿自2019年7月1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借款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月息2%为标准);
五、如任何一期未按约定履行,申请人兰州市安宁区德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全部借款本金及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月息2%)、律师代理费。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
持一份
判决结果
申请人王治国与兰州市安宁区德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9日经兰州市安宁区诉前人民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魏淑萍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吕丽娜
书记员华彧
判决日期
2019-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