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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融金置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国成
联系方式:023-42822798
注册时间:2013-07-29
公司地址:重庆市合川区义乌大道998号
简介:
一般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凭资质证执业)、房屋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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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万均黄英与重庆融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渝0117民初6859号         判决日期:2019-09-10         法院: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万均、黄英与被告重庆融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万均、黄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珊、周晓,被告融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巍、陈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万均、黄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12297元(计算公式见附件)。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87337元。 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房,房屋层高为3.3米、3米,建筑面积131.34平方米,套内面积119.83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为每平方米10412.16元,总金额为1247689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全部房款。但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时,原告所购房屋的实际层高经测绘为2.72米,低于合同约定的层高标准,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居住和生活。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要求被告以层高减少的幅度占总房款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但被告均不予理睬。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融金公司辩称,被告交付的房屋的层高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且净高已按施工图和相应的施工规范执行,原告方关于层高不符合约定的主张不成立。原告要求以层高减少占总房款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无相应的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融金公司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2017年4月5日,被告融金公司(甲方)与原告李万均、黄英(乙方)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融金公司将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义乌大道房屋预售给原告李万均、黄英,合同第三条第(七)项关于本商品房层高、净高约定为:层高为3.3米、3米;净高按照施工图及相应的施工规范要求执行。第四条购房价款约定:(一)本商品房为清水房,总成交金额1247689元整,建筑面积单价为9499.69元/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为10412.16元/平方米。乙方于2017年4月5日签订合同时支付首付款377689元,余款870000元选择银行按揭支付。合同第七条约定:属预售商品房的,甲方应当在2018年5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将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商品房附件五合同补充协议第十四条约定:在不违反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和本合同配置标准的前提下,甲方所建房屋因设计需要,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况:一套住宅内不同房间层高不一致:室内地坪及天棚出现高差;室内天棚现梁,墙面现柱;室内外有门槛;室内卫生间未下沉或者部分未下沉或高于楼地面;室内外或阳台、露台出现各种管道(包括各种排烟管道);阳台、露台出现空调位;入户门开启方向不统一;为保证立面效果没有雨棚;由室内向外看可能影响采光或观感的空调位、梁、柱、设备、设施、建、构筑物、园林水景、围墙等问题。如出现上述情况,在不违反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和本合同配置标准的前提下,乙方不得以不舒适或对其有影响或未告知等为由拒绝接房或向甲方提出索赔、退房及其他要求。如上述情况出现违反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和本合同配置标准约定的,甲方应按本回合同相关规定和法律规定承担责任。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相关条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等款项。涉案房屋被告已竣工验收,并于2019年2月1日取得了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该日,被告融金公司向原告发出“入伙通知书”,要求原告于2019年2月14日至2019年2月16日期间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原告因为房屋层高原因暂未接房。 2019年4月4日,原告向重庆市合川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投诉:涉案房屋室内二楼卧室层高不足。2019年4月8日,重庆市合川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相关人员与投诉人一起到现场查勘。2019年4月10日,重庆市合川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形成了“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记录”,该工作记录载明:2019年4月8日,重庆市合川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相关人员与投诉人一起到现场查勘,采用激光测距仪现场进行了实测净空距离约2720mm。经核查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图,此处设计层高为3m,原楼上户型结构设计降板故造成业主使用空间与购房合同存在差距。督办意见为:此问题不属于房屋质量问题,以给投诉人做好解释,违反合同约定可双方协商或采取司法途径解决......。 2019年7月11日,原告李万均、黄英以被告出售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层高为由,要求被告赔偿。审理中,原告申请鉴定,后又撤回鉴定申请。案经审理中调解无果。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入伙通知、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李万均、黄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83.43元,减半收取991.71元,由原告李万均、黄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周毅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刘鸿炜
判决日期
201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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