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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北大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刘洪斌
联系方式:0433-2911008
注册时间:1987-01-08
公司地址:延吉市局子街2291号
简介:
人民币业务: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人民币信用卡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代理基金业务。 外汇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通过上级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业务,代理国外信用卡付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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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北大支行与杨闯、仇兆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吉2401民初4220号         判决日期:2019-09-09         法院:延吉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北大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北大支行)与被告杨闯、仇兆波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北大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钟学、梅艳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闯、仇兆波经本院合法传唤但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国银行北大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闯、仇兆波偿还贷款本金402091.40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2月17日止的利息14289.95元、罚息828.85元,三项合计417210.2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其还清贷款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2、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杨闯签订的《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3、判令抵押合同有效,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17日,被告向原告申请贷款44万元,并签订了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月利率为5.39‰,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贷款期限为16年,即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32年5月20日止,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月还款额为342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告于2018年3月28日起逾期不还款,截止2019年2月17日,被告欠贷款本金402091.40元、利息14289.95元、罚息828.85元,三项合计417210.2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但杨闯均拒绝履行偿还义务。故诉至法院。 杨闯、仇兆波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7日,中国银行北大支行与杨闯签订《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杨闯从中国银行北大支行贷款44万元,月利率为5.39‰,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贷款期限为16年,即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32年5月20日止,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月还款额为3425元。合同附件一第三条约定:“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解除本合同”。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杨闯、仇兆波以其贷款所购房屋(建筑面积为139.93平方米,房屋编号为XXX,)抵押给原告,并到延吉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了延房他证字第273405号房屋他项权证,他项权利人为中国银行北大支行。同日,中国银行北大支行向杨闯发放了贷款44万元。中国银行北大支行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但杨闯却违约,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今没有偿还贷款,截止到2019年2月17日,欠贷款本金402091.40元、利息14289.95元、罚息828.85元,三项合计417210.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的营业执照、个人二手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借款借据、贷款放款回单、拖欠贷款明细表、被告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
判决结果
一、解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北大支行与杨闯、仇兆波签订的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 二、杨闯、仇兆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北大支行借款本金402091.40元,并支付利息14289.95元、罚息828.85元,三项合计417210.20元(暂计截止2019年2月17日的利息和罚息,继续支付自2019年2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 三、杨闯、仇兆波不履行上述债务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北大支行对被告杨闯、仇兆波抵押的房屋(坐落于延吉市××路,建筑面积为XXX平方米,房屋编号为XXX,延房权证字第XXXX号,延房他证字第XXX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 如杨闯、仇兆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755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779元,由被告杨闯、仇兆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金钟浩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刘婧婷
判决日期
201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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