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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豪舟建材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史国誉
联系方式:0580-8611616
注册时间:2003-05-16
公司地址:舟山市定海区双桥街道紫微社区徐家岙1号
简介:
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石加工;土石方工程施工;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环境应急治理服务;装卸搬运;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日用品销售;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游览景区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各类工程建设活动;食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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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昌明与舟山市豪舟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浙0902民初1965号         判决日期:2019-09-06         法院: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昌明与被告舟山市豪舟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舟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昌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海斌、被告豪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平、被告大地保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黄昌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豪舟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2313.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90元(30元/天×63天)、营养费6000元(50元/天×120天)、护理费21600元(180元/天×120天)、误工费30549元(61099元/年×240天)、残疾赔偿金377903.20元(55574元/年×20年×34%)、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1600元,共计463856.50元,扣除豪舟公司已垫付的30000元,尚需赔偿433856.50元;2.要求被告大地保险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8日上午11时许,原告驾驶浙L×××××小型客车在定海鸭东线双桥进口处等候信号灯准备左转去岑港装运设备时,王存尧驾驶浙L×××××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东往西行驶过程中撞上浙L×××××号小型客车的右后侧,造成两车受损,浙L×××××号小型客车内的驾驶员原告黄昌明和乘客虞妙辉、石豪佳及浙L×××××号车内的驾驶员王存尧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王存尧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舟山市中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原告伤势为头部外伤(脑震荡、头顶部、右眉弓挫裂伤)、右侧多肋骨折伴液气胸、胸腰椎横突多处骨折(腰1压缩性骨折伴椎板骨折、胸7-9右侧横突骨折、腰1左侧横突骨折)、骶1椎体骨折伴左侧椎板骨折、右侧创伤性湿肺、多处软组织挫裂伤、马尾神经损伤。在舟山市中医院治疗后,原告又转院至舟山顾鹤传骨伤医院康复治疗。同年9月20日,原告出院回家休养。2017年9月5日,原告再次住院行内固定拆除术。2017年9月25日原告出院。事故发生后,王存尧的工作单位即被告豪舟公司、大地保险垫付了部分原告的住院医疗费等费用。就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豪舟公司及王存尧所驾浙L×××××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即被告大地保险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豪舟公司辩称,1.被告豪舟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并依法指定管理人。2.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异议如下:医疗费2313.8元予以认可,被告豪舟公司另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137689.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90元予以认可;营养费6000予以认可;护理费。护理期限120天予以认可,护理费标准应参照同一事故中另一伤者虞妙辉100元/天计算;误工费。误工期限240天予以认可,误工费标准应按照全社会平均工资计算;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参照虞妙辉51261元/年计算,经计算为348574.80元;交通费。无交通费票据,不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认可18000元。鉴定费。根据鉴定费发票,认可1200元。3.被告豪舟公司已为王存尧所驾浙L×××××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大地保险处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其中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为1000000元。原告在保险范围内可得赔偿560000元,扣除大地保险已垫付的30000元,被告大地保险还应赔偿530000元。4.被告豪舟公司已垫付的137689.25元,扣除被告豪舟公司自行承担的赔偿部分后,超出部分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被告大地保险辩称,1.浙L×××××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大地保险处投保由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为1000000元,并附加投保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均为2015年10月16日至2016年10月15日。2.对交警部门关于事故的责任认定无异议;3.对原告诉请的各项费用异议如下:医疗费。医疗费140003.05元应扣除非医保用药23910.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90元予以认可;营养费。营养期限120天予以认可,营养费标准认可30元/天,即营养费认可3600元;护理费。护理期限。同被告豪舟公司的答辩意见;残疾赔偿金。同被告豪舟公司的答辩意见;交通费。认可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认可。4.被告大地保险已经预赔偿伤者虞妙辉80000元、原告30000元、被告豪舟公司12000元。根据(2019)浙0902民初94号民事判决,被告大地保险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虞妙辉470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对原告诉称的事故发生经过、后果及责任认定,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对事故发生于王存尧履行职务过程中,原、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3.浙L×××××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大地保险处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为1000000元,并附加投保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均为2015年10月16日至2016年10月15日止。4.事故发生后,被告豪舟公司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137689.25元。被告大地保险为原告垫付30000元,为另一名伤者虞妙辉垫付80000元,另赔偿被告豪舟公司12000元。5.(2019)浙0902民初94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所涉事故中另一伤者黄昌明966978.50元,上述损失由被告大地保险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中赔偿一半,即560000元。超出部分由被告豪舟公司赔偿。 就原告的损失,本院核定如下:1.医疗费。根据原告及被告豪舟公司提供的医疗费票据,结合用药清单、病历、住院病案等,医疗费为140003.0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890元无异议,故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认定为1890元。3.营养费。营养期限本院根据浙江中和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确定为120天(含住院时间)。营养费标准原告主张按照50元/天计算,合法合理,应予采纳。因此,营养费为6000元。4.护理费。护理期限本院根据浙江中和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确定为120天(含住院时间)。护理费标准本院根据原告受伤状况,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为140元/天。因此,护理费为16800元。5.误工费。误工期限本院根据浙江中和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确定为240天(含住院时间)。误工费标准原告虽主张按照2017年浙江省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1099元/年计算,但原告提交的其原工作单位浙江屹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个人收入证明显示其实际年收入为60000元/年,故误工费标准本院确定按照60000元/年计算。经计算,误工费为39452.05元。6.残疾赔偿金。关于残疾状况,本院根据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确认原告人体损伤一处八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标准本院参照同一事故另一伤者虞妙辉的标准51260元/年计算。经计算,残疾赔偿金为348568元。7.交通费。原告未提交交通费票据,本院根据原告提交的病历、医疗费票据,结合本地交通实际酌情确定为160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伤残状况,综合考虑事故责任等,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定为20000元。9.鉴定费等费用。原告共进行两次鉴定,其中伤残鉴定根据鉴定费发票及原告诉请确定为1200元。营养期限、护理期限、误工期限(以下简称三期)鉴定系被告豪舟公司申请,原告虽未支付鉴定费,但原告因本次鉴定亦产生交通费等费用,该部分费用本院酌情确定为400元。因此,鉴定费等费用1600元。 综上,原告损失共计575913.1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黄昌明各项损失530000元,其中408223.85元直接支付原告黄昌明,121776.15元直接支付被告舟山市豪舟建材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黄昌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45元,鉴定费(三期鉴定)700元,由原告黄昌明负担45元,被告舟山市豪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4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周志明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郑程
判决日期
201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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