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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安新区中兴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涛
联系方式:0851-34610111
注册时间:2006-01-18
公司地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安平办事处平黎大道和谐小区D栋二楼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资产经营(资产出让、出租、资产收购、资产置换)、项目融资咨询、项目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棚户区改造)建设;土地开发综合治理;城镇化项目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交通、水电能源、农村牧渔业投资开发利用;旅游项目及其他资源性项目的开发投资;商业贸易投资、建材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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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安新区中兴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安顺市平坝区顺龙米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黔0403民初1639号         判决日期:2019-09-03         法院: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贵安新区中兴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诉被告安顺市平坝区顺龙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龙米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国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租金6655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586元(以66550元为本金,按4.75%自2017年3月31日起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2019年4月30日以后的利息计算至欠款付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将位于平坝县城××镇北门苗圃粮油工业总厂场地及部分设施(附租赁清单)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租金自2007年至2011年每年50000元,从2012年起至2016年每年按上一年所缴租金的10%递增,租金每年分两次缴纳,即每年元月底前先缴纳当年租金的50%,其余部分在当年的十月底前交清,逾期交付租金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合同期满后,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2015年的租金66550元及2016年的租金7320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12月16日向原告出具承诺,对上述所欠租金承诺在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后被告法定代表人变更,经原告催要后被告支付了2016年的租金,并于2016年12月28日向原告出租承诺,认可欠到原告2015年租金66550元,同时承诺于2017年3月31日前付清。承诺到期后,被告仍未按期付款,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被告顺龙米业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将位于原平坝县城××镇北门苗圃粮油工业总厂场地及部分设施(附租赁清单)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租金自2007年至2011年每年50000元,从2012年起至2016年每年按上一年所缴租金的10%递增,租金每年分两次缴纳,即每年元月底前先缴纳当年租金的50%,其余部分在当年的十月底前交清,逾期交付租金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合同期满后,被告尚欠原告2015年的租金66550元及2016年的租金73205元。2016年12月3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的租金73205元,对2015年的租金66550元,被告承诺在2017年3月31日前付清,但现在被告仍欠原告租金66550元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并提出如前诉请。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辩解,以及原告提交《租赁合同》、租赁清单、资产明细表、被告承诺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安顺市平坝区顺龙米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贵安新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租金66550元。 二、被告安顺市平坝区顺龙米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贵安新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4月30日逾期付款利息6586元(2019年4月30日后产生利息,以所欠租金为本金,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75%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8元,减半收取814元,由被告安顺市平坝区顺龙米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鲍思梅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申磊 书记员詹仁睿
判决日期
201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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