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新元与河川大禹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嘉绒大禹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川3201民初181号
判决日期:2019-09-02
法院: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新元与被告河川大禹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嘉绒大禹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何新元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何新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87元,减半收取计5993.5元,由原告何新元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曹玲
审判员罗尔伍
人民陪审员彭初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李桂付
判决日期
2019-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