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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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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长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鲁0811民初11007号         判决日期:2019-09-02         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长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兖矿新里程总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长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告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兖矿新里程总医院)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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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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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准予原告济宁长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依法冻结被告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兖矿新里程总医院)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财产保全申请
合议庭
审判员陈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宋国臣
判决日期
201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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