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百通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丁向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苏0281执1480号
判决日期:2019-08-30
法院: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苏百通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通公司)与被执行人丁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的(2018)苏0281民初10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丁向阳应支付百通公司货款257321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438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认可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18)苏0281民初10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顾永刚
审判员龚理坚
人民陪审员徐惠春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剑
判决日期
2019-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