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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城子河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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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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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城子河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办公室与杨卫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黑0306民初341号         判决日期:2019-08-30         法院: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鸡西市城子河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城子河区保障安居办)与被告杨卫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子河区保障安居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凯、郝旭东,被告杨卫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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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城子河区保障安居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房屋征收补偿款42454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实际支出费用。事实和理由:因建设城子河区城花居住区三期工程,2017年8月17日,城子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对被告杨卫国位于城子河区中心社区新建委二组无照房屋进行征收,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后,货币补偿金额为424540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后,被告杨卫国坚持要求立即支付货币补偿金,否则不予搬迁。因房屋征收补偿金需要逐级审批后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贷款不能立即给付,为不影响工程进度,原告通过鸡西市城子河区城祥投资有限公司账户于2017年8月25日向被告给付房屋征收补偿款424540元,被告出具收据。2019年3月21日,因工作环节衔接问题,原告又重复支付给被告房屋征收补偿款424540元。原告发现后要求被告返还,被告至今未返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法院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杨卫国辩称,我的房子是两处,原告说的事实不符,原告给了我424540元是第一个协议,第二份协议也是424540元,是两个房子,我应该享受的房屋补偿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各方举证、质证意见,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提交的证据一,鸡西市机构编制委员会鸡编(2016)79号文件、鸡西市城子河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办公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鸡规建字第(2017)07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黑(2018)鸡西市不动产权第0001807号登记证书、鸡规建字第(2017)04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黑(2017)鸡西市不动产权第0012828号、0012829号、0012837号、0012838号登记证书,被告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中国建设银行进账单、中国建设银行转账支票存根、被告杨卫国出具的收据,被告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三,城子河区城花居住区三期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哈尔滨金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鸡西市城子河区城祥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电汇凭证、协议书及收据、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施工单位哈尔滨金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城子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城东公安派出所出警经过,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对证人贡某证人证言有异议,但证人贡某证明的内容与证据二、证据三能相互佐证,本院予以采信。证据四,建设银行代收付汇总清单、收据、杨卫国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被告对此组证据有异议,但被告庭审中认可2019年收到第二笔房屋补偿款424540元,故本院对此组证据予以采信。证据五,城子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证人李某、于某证人证言,被告对此组证据有异议,但证人李某、于某的证人证言能充分说明,被告杨卫国位于城子河区中心办新建委2组地区的征收房屋重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及两份协议书中内容存在部分不同的原因,且与原告提交的证据六被征收人吴敬波于2016年12月28日签订的城花三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2018年11月15日签订的晨兴家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被征收人李立于2017年5月11日签订的城花三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2018年11月2日签订的晨兴家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相互佐证,故本院对证据五和证据六予以采信。证据七,鸡保办呈(2019)137号鸡西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办公室文件、城子河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地动迁户货币补偿情况表、付款通知书、资金审批单,被告未予质证,视为被告放弃质证权利,该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证据八,征收房屋验收单、住宅房屋征收调查登记表,被告有异议认为是假的,但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提交的证据一,鸡西市城子河区茹玉花卉种植园税务登记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城子河区杨卫国铁艺加工部税务登记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二,证明一份,被告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因证人应当出庭,无正当理由证人未出庭,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18日城子河区保障安置办取得建设鸡西市城子河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晨兴小区鸡规建字第(2017)4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位置为城子河区中心区规划四街东,大中路南。2017年12月25日城子河区煤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取得建设城子河区城花居住区三期工程的鸡规建字第(2017)7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位置为城子河区新路北侧,新医路西。为建设城子河区城花居住区三期工程,2017年8月17日城子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对被告杨卫国位于城子河区中心社区××组两座无照房屋进行征收,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货币补偿金为424540元。因被告杨卫国要求立即支付货币补偿金,但房屋征收补偿金的发放需要相关部门的程序审批且周期时间长,不能立即支付给被告,为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原告向城花居住区三期的施工单位哈尔滨金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借款500000元,于2017年8月25日通过鸡西市城子河区城祥投资有限公司账户向被告杨卫国银行账户给付房屋征收补偿金424540元,被告出具收据。2017年8月25日,哈尔滨金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杨卫国达成协议,给付杨卫国房屋补贴款70000元,被告杨卫国收到钱后不得妨碍干扰阻挠正常施工。2018年11月15日,因城花居住区三期货币化补偿资金缺口,需以晨兴小区货币化资金进行支付,城子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与被告重新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2017年8月17日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同时予以作废。2019年1月经审批后对包含被告在内的34户动迁户货币补偿金进行发放,2019年3月21日,被告重复获取位于城子河区中心社区××组两座无照房屋的征收补偿金424540元。 另查明,根据2016年12月12日鸡西市机构编制委员会鸡编(2016)79号通知,城子河区煤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更名为鸡西市城子河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办公室。鸡西市城子河区茹玉花卉种植园和鸡西市城子河区杨卫国铁艺加工部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杨卫国,地址登记在城子河区××组,都于2017年8月31日经鸡西市城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2018年11月26日经国家税务总局鸡西市城子河区税务局注销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杨卫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鸡西市城子河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办公室重复支付的房屋补偿款424540元。 二、驳回原告鸡西市城子河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办公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全部负担。此款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隋巍巍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瑞博
判决日期
2019-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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