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春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森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京02财保109号
判决日期:2019-08-30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保全申请人重庆茂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森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森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2019)京02财保71号民事裁定书,2019年6月26日冻结被申请人森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东方广场支行1105016059000000005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实际冻结70821.95元)。后,重庆茂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重庆春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春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与森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森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撤回仲裁申请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森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东方广场支行1105016059000000005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饶林生
审判员李琴
审判员吴静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于明洁
判决日期
2019-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