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合援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桂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豫1525民初4185号
判决日期:2019-08-30
法院: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信合援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合援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德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桂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信合援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9979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8年元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多次购买原告药品。2018年11月15日原被告对账,被告欠原告货款199797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未付,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处理。
被告桂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元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多次购买原告药品。2018年11月15日原、被告对账,被告欠原告货款199797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5062.13元,下欠194734.87元拖欠未付
判决结果
被告桂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信合援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94734.87元及利息(按194734.87元为本金,从2018年11月15日开始至履行完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姚永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姝馨
判决日期
2019-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