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奇、广西中燃船舶燃料有限公司、浦江湘隆石化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桂0602执1373号之二
判决日期:2019-08-29
法院: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广西中燃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与罗定奇、浦江湘隆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桂0602民初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定奇、浦江湘隆石化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1085247.36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必要的调查和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提起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工商股权、公积金、车辆、支付宝余额、财付通账户等财产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罗定奇有位于湘潭市九华经开区××单元××室房产,已拍卖得款480750元。其他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
4、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出境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行为。
本案已实现债权480750元,尚未履行的金额604497.36元及利息,执行费13252.47元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韦崇涛
人民陪审员陈肖芬
人民陪审员李学英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廖桂铭
判决日期
2019-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