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尊成与郑福、山西鹏翼路桥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吉0284民初1961号
判决日期:2019-08-28
法院:磐石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仇尊成与被告郑福、山西鹏翼路桥有限公司、磐石市朝阳山镇人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仇尊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三被告立即给付钩机人工费40860.00元。二、诉讼费用由郑福承担。事实和理由:于2017年7月,朝阳山镇政府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把朝阳山镇张家炉村公路(张家炉至小北沟、张家炉至赵家街段)承包给山西鹏冀路桥有限公司,该公司又把部分工程承包给郑福。仇尊成为实际施工人,在该路段用自家物机千了227小时的活,每小时180元,共计施工费40860.00元。该工程竣工后,仇尊成多次找郑福催款,郑福均以各种理由推托而分文未付
判决结果
驳回仇尊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00元,返还仇尊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怀国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木熙
判决日期
2019-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