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天津天鹤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天津天鹤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天鹤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翔宇
联系方式:022-27812469
注册时间:2010-08-31
公司地址: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美洲路一期封关区内联检服务中心四层4032-46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承办海运、空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揽货、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箱拆箱、结算运杂费、报验及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限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进出口业务);船舶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天津国投君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天津天鹤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津0104民初8302号         判决日期:2019-08-28         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津国投君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与被告天津天鹤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鹤公司)、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泰公司)、船舶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船舶基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国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妍,天鹤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翔宇,海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燚,船舶基金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庆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国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天鹤公司偿还国投公司借款本金4183020.83元及利息(2016年3月2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利息为269.75万元;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3月19日期间利息为543094.58元;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4183020.8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5%的标准计算);2.判令海泰公司、船舶基金对天鹤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天鹤公司、海泰公司、船舶基金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18日,国投公司、天鹤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君盛贷20130003),贷款金额15000000元,年利率13%,期限自2013年3月18日至2013年9月17日。2013年3月18日,国投公司与海泰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君盛保20130003),为上述借款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签订后,国投公司依约履行放款义务,但天鹤公司未能如期还款。后天鹤公司向国投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书》,国投公司与天鹤公司签订《备忘录》,约定2017年8月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按照年利率9.5%进行支付。2017年10月11日,国投公司与船舶基金签订《保证合同》(君盛保20130003-1),为上述借款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天鹤公司按照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金共计10816979.17元,截至2019年5月31日尚欠贷款本金4183020.83元。2015年9月7日,国投公司以公正送达的方式向海泰公司送达息单。2016年7月8日,国投公司委托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以邮寄送达方式分别向天鹤公司和海泰公司送达《律师函》。2018年6月20日,国投公司以登报及律师见证现场送达的方式分别向海泰公司送达《逾期贷款催收单》。天鹤公司、海泰公司、船舶基金未能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国投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成讼。 天鹤公司辩称,认可国投公司主张的借款事实,认可国投公司主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但该借款及担保是在政府协调下进行的,并非市场行为,希望与国投公司协调分期偿还借款及利息。 海泰公司辩称,认可国投公司主张的借款及保证事实,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本案国投公司在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内未向海泰公司主张权利,海泰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船舶基金辩称,同意天鹤公司的答辩意见,认可国投公司主张的事实,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另,国投公司向海泰公司主张权利未过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国投公司提交《公证书》《律师函》《逾期贷款催收单》《律师见证书》,证明国投公司向海泰公司主张权利。海泰公司对上述证据的关联系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加以反驳,故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18日,国投公司与天鹤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君盛贷20130003),约定:借款人为天鹤公司,贷款人为国投公司。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15000000元。贷款期限为自2013年3月18日至2013年9月17日。贷款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贷款利息,自放款之日起开始计息,固定利率,执行年利率13%。正常利息=贷款金额×本合同约定的年利率×贷款天数÷360。每季末月的20日结息。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当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全部相关费用。 同日,国投公司与海泰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君盛保20130003),约定:保证人为海泰公司,债权人为国投公司。鉴于天鹤公司和国投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君盛贷20130003的借款合同,保证人愿意为实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保证。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15000000元,其他具体内容按主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展期无需再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此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权益,不因债权人给于债务人任何宽限、任何延期还款、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的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变更或替换等情形而受任何影响。如发生上述情况,视为已征得保证人的事先同意,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融资款本金或债权人垫付款项或相应利息时,保证人应无条件地向债权人立即支付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同日,国投公司向天鹤公司支付借款15000000元。2013年9月17日,贷款期限届满,天鹤公司未依约向国投公司偿还全部借款。 2015年9月8日,国投公司以公证送达的方式向海泰公司送达《致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函》(附2015年第三季度本息计示单),就天鹤公司逾期还款的本金及利息向保证人海泰公司主张权利。2015年9月17日,天津市河西公证处就上述送达情况出具(2015)津河西证经字第3606号《公证书》。 2016年7月8日、2016年7月9日,国投公司委托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分别向天鹤公司和海泰公司邮寄《律师函》,向上述公司主张权利。 2017年10月11日,国投公司与船舶基金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为船舶基金,债权人为国投公司,鉴于天鹤公司和债权人签订了编号为君盛贷20130003的借款合同,保证人愿意为实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保证。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15000000元。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保证期间自本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融资款本金或债权人垫付款项或相应利息时,在收到债权人书面通知后3日内,保证人应无条件地向债权人立即支付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2017年12月13日,天鹤公司向国投公司出具还款计划,该计划载明:一、自出具本计划之日起于2018年7月31日前偿还全部贷款本金。2017年10月20日,偿还本金金额8039500元;2017年11月20日,偿还本金金额539500元;2017年12月20日,偿还本金金额980854.17元;2018年1月20日,偿还本金金额539500元;2018年2月20日,偿还本金金额539500元;2018年3月20日,偿还本金金额178125元;2018年6月20日,偿还本金金额182083.33元;2018年7月31日,偿还本金金额4000937.50元。二、2018年7月31日按《借款合同》约定的13%的年利率支付2016年3月2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15000000元本金所产生的全部利息。三、2018年7月31日按照年利率9.5%支付自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的全部利息,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总额参照上述实际还款后的本金余额为基数计算累加。四、2018年7月31日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同日,国投公司与天鹤公司签订《备忘录》(附2017年12月13日还款计划),约定:天鹤公司向国投公司的借款已逾期,国投公司阅知并同意天鹤公司2017年12月13日制作的《还款计划》,同意在天鹤公司严格按照《还款计划》约定履行义务的条件下给予天鹤公司以下优惠条件:2017年7月31日之前的利息按年利率13%计收,2017年8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9.5%计收。 天鹤公司自2017年10月20日至2018年3月19日期间向国投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共计10816979.17元,尚欠本金4183020.83元。天鹤公司亦未向国投公司支付2016年3月21日至今的利息,其中2016年3月2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的利息为2697500元,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3月19日期间的利息为543094.58元,以上2016年3月21日至2018年3月19日期间的利息共计3240594.58元。 2018年6月20日,国投公司委托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向海泰公司现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单》,要求海泰公司承担保证责任。2018年6月22日,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就上述现场送达情况出具《律师见证书》。2018年6月23日,国投公司在《今晚报》刊登催收公告,要求被告海泰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判决结果
一、天津天鹤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天津国投君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183020.83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21日至2018年3月19日期间的利息为3240594.58元;自2018年3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4183020.8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5%的标准计算); 二、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船舶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对上述第一项天津天鹤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964元,减半收取计29982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费用由天津天鹤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船舶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连带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天津国投君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翟琛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何美艳
判决日期
2019-08-28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