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君诚环保塑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国风塑料建材有限公司等与薛业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皖1523民初4500号
判决日期:2019-08-27
法院: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君诚环保塑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国风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薛业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安徽君诚环保塑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国风塑料建材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安徽省君诚环保塑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解除与被告薛业华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法有效;2.确认原告安徽国风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薛业华之间无劳动关系,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9317.33元;3.判决原告安徽国风塑料建材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未休年休假工资;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原系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员工,2012年因国企改制,其安徽国风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下称国风公司)被原告安徽省君诚环保塑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诚公司)收购,现系君诚公司全资子公司,被告于2012年12日1日与原告君诚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2年12月开始,原告君诚公司将被告薛业华派至原告国风公司处工作,工资由原告国风公司代发,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一直由原告君诚公司缴纳。自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连续旷工15天以上,严重违反用工单位即原告国风公司的规章制度,原告君诚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依法解除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另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休完了全部年休假。原告国风公司与薛业华之间无劳动关系,原告君诚公司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无需支付被告经济赔偿金,且被告的年休假已经安排休完,无需支付被告年休假工资。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张志国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高晶晶
书记员杨威
判决日期
2019-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