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合英、魏礼强等与赵必海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闽0926民初482号
判决日期:2019-08-26
法院:柘荣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兰合英、魏礼强与被告赵必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兰合英、魏礼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赵必海向兰合英、魏礼强支付公司股权转让违约金150万元。
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4日,兰合英、魏礼强与赵必海就福建省兴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约定,兰合英、魏礼强将持有的福建省兴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赵必海,转让价款460万元,其中40万元为公司主要工程人员证书的保证金。赵必海应在合同签订后次日支付总价的20%,及在此后的25个工作日内(即2015年9月28日之前)支付剩余转让价款。否则,兰合英、魏礼强有权追究赵必海的违约责任即没收之前已经支付的款项等。
合同签订后,赵必海未依约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在2015年9月28日前,赵必海共支付4笔计150万元,构成违约。经兰合英、魏礼强多次催讨之后,赵必海至2015年12月8日止共支付420万元。赵必海至今未支付剩余转让款40万元和违约使用原公司主要工程人员的证书,2018年9月26日,魏礼强在(2018)闽0926民初503号追偿权纠纷案件中直接向赵必海提出主张,赵必海以各种理由推脱。综上,赵必海违反双方订立的协议,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150万元。
赵必海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15年11月29日,兰合英、魏礼强与赵必海签订了《福建省兴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补充协议》,该协议第十条约定,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商不成,由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案依法应由闽侯县人民法院管辖。赵必海提交了《福建省兴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用以证明本案双方当事人存在协议管辖的书面约定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包松辉
审判员袁高贤
人民陪审员陈兴泗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巧慧
判决日期
2019-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