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湘0102民初12159号
判决日期:2019-08-26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泉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阳泉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为85万元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伍丹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丹丹
书记员刘稀阳
判决日期
2019-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