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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勘测设计院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绍清
联系方式:0531-55826711
注册时间:1992-11-30
公司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21号
简介:
对外派遣工程劳务人员;(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境外水利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水利、市政、工民建工程的勘察、咨询、设计、施工、监理及承包;境外工程的材料、设备出口;地质勘探试验、工程检测、大地测绘工程测量;装饰设计施工;通讯、电器工程设计施工;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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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秀永、刘杰等与山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1321民初2737号         判决日期:2019-08-21         法院: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秀永、刘杰与被告山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公司)、第三人沂水县院东头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院东头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沂水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2017)鲁1323民初3082号民事裁定。原告潘秀永、刘杰不服,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鲁13民终9648号民事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沂水县人民法院重审。后原告潘秀永、刘杰提出申请,要求沂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回避,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2019)鲁13民辖16号民事裁定,指定该案由沂南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秀永、刘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相华、被告水利水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洪高、贾兰凤、第三人院东头镇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乃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潘秀永、刘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及第三人支付拖欠工程款3628874.2元;2.利息要求自验收之日起按同期建筑行业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价款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份,院东头镇政府将该镇田家峪村等12村土地整治工程发包给水利水电公司。该公司又将具体工程全部安排二原告施工,二原告成为实际施工人。土地整治工程竣工后,经沂水县国土资源局和沂水县财政局于2017年4月5日验收合格后交付。经审计结算工程总价款3628874.2元,被告及第三人拖付至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水利水电公司辩称,我公司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在答辩期内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贵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依法不予审查的通知,我公司认为今天审理的本案并非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从诉讼主体看指定管辖的案件我公司为被告,镇政府为第三人,而本案我公司为第二被告,镇政府为第一被告,从诉讼请求看,本案增加了利息44万余元,而指定管辖的案件并无此诉讼请求,从事实与理由的内容看本案原告认为是我公司安排原告实际施工,而指定管辖的案件原告认为是转包,从诉状时间看本案具状时间为2019年5月5日,而指定管辖的案件为2017年6月12日,我公司认为贵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本案不是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沂水县人民法院移送给贵院审理的案件,如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应交纳或补交案件受理费。法院在宣布本案的案件由来时提到原告申请沂水法院回避的理由,是我公司的股东与沂水法院某副院长存在亲属关系,这不是事实,我公司只有两个法人股,分别为山东省水利勘测设计院和山东省水利装饰园林公司,并没有自然人股东,也不可能存在亲属关系。 院东头镇政府述称,涉案工程为财政资金扶持项目,由镇政府按上级要求委托代理机构公开招标,经合法程序与本案被告水利水电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并提报结算资料后,由县财政部门直接将工程款支付给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镇政府不经手管理项目资金,也没有支付工程款的资金来源,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责任,请驳回原告对镇政府的诉讼。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院东头镇政府拟对本镇田家峪村等12村土地整治项目施工建设,2016年2月19日,经过公开招投标,由水利水电公司中标该工程第一标段。2016年3月4日,院东头镇政府与水利水电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书》,约定:工程名称沂水县院东头镇田家峪村等12村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总价4049800元,施工日期自施工合同签订后至2016年6月20日以前;工程竣工结算方式为中标价为前期工程款拨付依据,单价乘以现场实际签证工程量为后续工程价款支付依据,最终结算以工程审计为依据;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该工程第一标段由潘秀永、刘杰具体施工完成。工程完工后,沂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沂水县院东头镇田家峪等12村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认为该项目工程数量、质量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资金使用规范合理,土地权属明晰无争议,文档资料管理规范,项目合格,通过验收。经沂水县审计局委托,山东元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山元建(结)字(2017)第221号审计报告,认定沂水县院东头镇田家峪村等12村土地整治项目(第一标段)审定价为3628874.2元,该审计报告所附工程结算审核定单中建设单位栏加盖院东头镇政府公章,经办人冯海俊签字,施工单位栏加盖水利水电公司公章,经办人潘秀永签字。后经院东头镇财政所申请,沂水县财政局下达院东头镇2015年度田家峪村等12村县级土地整治项目补助资金,其中包括第一标段工程施工费3628874.2元(土地平整工程施工费2349417.64元、灌溉与排水工程施工费974615.57元、田间道路工程施工费289840.99元、设备购置费15000元)
判决结果
一、沂水县院东头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潘秀永、刘杰工程款3628874.2元; 二、驳回潘秀永、刘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31元,由沂水县院东头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于存学 人民陪审员王家轩 人民陪审员郭敏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娟
判决日期
201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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