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明亮建材厂与山东华星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鲁0523民初4118号
判决日期:2019-08-20
法院: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饶县明亮建材厂(以下简称明亮建材厂)与被告山东华星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石油化工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亮建材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国栋、宋涛、被告华星石油化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效鹏、孙少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明亮建材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38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19日,广饶县境内突下大到暴雨,致使被告厂区内积水严重,危及厂区内的人员及设备安全,为了达到排水的目的,被告通过员工使用工具推倒及用铲车推倒的方式将与原告为邻的三堵墙推倒,致使被告厂区内掺杂着油污的雨水排泄到原告厂区内,致使原告厂区内存坯棚、砖坯、草毡子、压坯砖等物品损坏,已经不能使用,土地及草丛遭到油污污染,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被告承诺赔偿,经多次磋商无果。
华星石油化工公司辩称,原告从事红砖生产业务,两年前该项经营已经被当地政府禁止。2018年8月份广饶县、寿光市以及周围的县区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大暴雨袭击,降雨量达到300多毫米以上,造成当地巨大经济损失,该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所导致,原告所受损失也是众所周知的不可抗力的大到暴雨所导致,并非是被告的原因所导致。被告公司墙体的倒塌是由于洪水所致,并非是人为所致,对本案中原告的损失,原、被告进行过协商,被告也同意出于人道主义给原告一部分补偿,但是被告向被告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一定的损失,因原告损失与被告无关,保险公司拒赔,导致协商未果。综上,原告的损失并非是被告的原因所导致,是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8月18日至20日,受“温比亚”台风影响,广饶县大王镇境内出现暴雨天气,过程降水量为319.70毫米,其中8月19日一天降水量271.6毫米,达到特大暴雨量级。
原告厂区与被告厂区相邻,原告厂区的南面、西面均有被告建设的院墙,原告的厂区地势较低。2019年8月19日,被告厂区的东墙(一处)及北墙(两处)倒塌,导致被告厂区内的雨水流入原告厂区内,加之当日降雨量较大,造成原告厂区内的砖坯、草毡子、存坯棚、压坯砖等被雨水浸泡,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其财产损失进行评估,本院委托山东众智价格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2019年4月2日,该公司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书的评估鉴定意见为:山东众智价格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对委托方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审核,经市场调查,结合综合分析测算,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等相关规定,评估广饶县明亮建材厂财物在评估基准日2018年8月19日的损失为壹佰叁拾陆万捌仟柒佰捌拾玖元整(¥1368789.00),原告为此支付评估费73000元。原告对该评估鉴定意见无异议,被告对评估鉴定意见有异议,认为评估价格过高
判决结果
一、被告山东华星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广饶县明亮建材厂财产损失547515.60元;
二、驳回原告广饶县明亮建材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200元,由原告负担31840元,由被告负担5360元,评估费73000元,由原告负担62482元,由被告负担105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范绍军
审判员李红新
人民陪审员燕森山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芳芳
判决日期
2019-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