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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靖远发电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7677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贵才
联系方式:0943-6732126
注册时间:1999-04-22
公司地址:白银市平川区电力路4号
简介:
电力生产销售,热力产品(水、汽、热)的销售,粉煤灰、脱硫石膏等副产品的销售,电力、热力、采暖设备的运行维护、检修调试、技术咨询服务;电器机械及器材,电力专用设备的生产维修、批发零售,计算机技术开发,咨询服务;金属材料(不含贵金属),水暖器材,机电产品(不含汽车)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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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玉红与甘肃万兴源商贸有限公司、闫恒玮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甘0403民初1229号         判决日期:2019-08-19         法院: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玉红与被告甘肃万兴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兴源公司)、闫恒玮、田治国、李有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玉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彩、被告万兴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兴珍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被告闫恒玮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被告田治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有志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丁玉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甘肃万兴源商贸有限公司立即给国电靖远发电有限公司开具4372649.2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2019年3月给国电靖远发电有限公司所供煤款4372649.22元进行挂账、结算,应缴纳税款由被告闫恒玮、田治国、李有志承担;2.请求判令被告甘肃万兴源商贸有限公司立即返还原告周转资金4165396.14元,支付原告利润60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200000元,以上共计4965396.14元,被告闫恒玮、田治国、李有志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22日,丁玉红与万兴源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丁玉红给万兴源公司提供周转资金1000万元用于给国电靖远发电有限公司供煤,期限为40天,利润提成为20元/吨,该协议第六条第2款约定,如万兴源公司不按协议约定的内容、方式经营,则构成合同诈骗,丁玉红有权报案,且万兴源公司应向丁玉红支付违约金20万元。该协议第六条第3款约定,如万兴源公司在2019年2月28日前不向丁玉红支付利润100万元,则利润提成由20元/吨变为30元/吨。闫恒玮、李有志、田治国作为保证人在该协议上签字。而且明确约定:为保证万兴源公司能够安全顺利归还丁玉红周转资金特设定保证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直至周转资金本金及利润还清为止。2019年5月24日,原、被告进行了对账,截至2019年5月24日,丁玉红共给万兴源公司提供资金10316971元,应得利润60万元,万兴源公司在将货款结算后立即支付丁玉红。现由于万兴源公司故意推脱不开税票,2019年3月给国电靖远发电公司所供煤款至今不能挂账、结算,致使丁玉红也无法收回周转资金。 万兴源公司辩称,丁玉红所述部分属实。2019年1月22日其公司与丁玉红签订了协议书,合同约定期限为40天,到期后双方如继续合作,另行签订合同。合作期间由其公司负责运营,丁玉红不许干预。合同签订后,甘肃省泓轩商贸有限公司向其公司注资500万元,丁玉红接管了其公司经营权,在其公司与国电靖远有限公司合同项下进行供煤,供煤的事宜由丁玉红决定安排,丁玉红成为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自协议签订当日,丁玉红从其公司法定代表人手中接手万兴源公司的企业网银U盾及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农业银行网银U盾及农业银行卡,丁玉红自此接管了万兴源公司的所有经营权,协议并未实际履行。丁玉红既接管了万兴源公司的经营权,也接管了万兴源公司的财务权,名为投资,实际是公司的控制人。丁玉红接管其公司的财务权后,甘肃省泓轩商贸有限公司注资的500万元全部由丁玉红安排决定,包括后期国电公司向其公司支付的640万元煤炭结算款,丁玉红也直接将该笔款接管扣划,至今其公司的经营权及财务权还在丁玉红手中掌控。基于此,丁玉红要求其公司承担经营期间的所有税费的义务应由丁玉红承担。在报税的过程中,其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避免公司发生严重的税务风险,应丁玉红要求自行垫付了140万元(即经营期间产生的税),丁玉红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关于挂账部分,其公司可以配合,现公司仍在丁玉红控制之下,所以丁玉红第二项诉讼请求中周转资金和利润由丁玉红自行结算,违约金于法无据。 闫恒玮辩称,其不承担税收的连带责任。丁玉红违约在先,且丁玉红作为实际控制人和经营人应该承担法定的税收义务,闫恒玮没有任何获利,故没有承担责任的义务。 田治国辩称,两个公司签订协议,其作为保证人签字,协议只是丁玉红和万兴源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间的约束。其和闫恒玮、李有志只是负责供煤的正常运行及对账,泓轩公司出资多少,给国电上多少煤由其三人负责对账。给万兴源公司进煤的煤款,其本人也垫了200多万元。 李有志缺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9年1月22日,甘肃省泓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轩公司)作为甲方与万兴源公司(乙方)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泓轩公司向万兴源公司提供资金1000万元,由万兴源公司向国电靖远发电有限公司供煤5万吨,泓轩公司按照20元/吨进行利润提成;供煤结束后,万兴源公司将泓轩公司提供的周转资金全额退还;合作期限为40天(即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2月28日);同时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同时,为保证万兴源公司能够安全顺利地将泓轩公司投资款予以归还,闫恒玮、李有志、田治国三人作为保证人在协议书上签字,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另查,丁玉红在该协议书甲方落款处进行了签字。该协议签订后,泓轩公司向万兴源公司账户转账500万元,双方开始履行该协议。之后,丁玉红、万兴源公司、闫恒玮、李有志、田治国对该协议的履行进行多次对账。 另查,甘肃省泓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丁鹏飞。丁玉红仅系该公司股东。 上述事实,有丁玉红提交的协议书、对账单,万兴源公司提交的协议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对账单,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为凭,已经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客观事实,应予采信
判决结果
驳回丁玉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24元,减半收取23262元,免予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金玲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党国文 书记员白丽民
判决日期
201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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