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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体育运动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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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戴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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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某某与深圳市体育运动学校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307民初13778号         判决日期:2019-08-15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列当事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仲裁裁决,先后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以先起诉的一方为原告,后起诉的为被告,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琼麟、被告委托代理人郑舟舟与胡俊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相关情形 一、入职时间:2002年10月15日。 二、员工工作岗位:驾驶员。 三、书面劳动合同签订情形:2015年1月14日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工资额及工资构成:原告离职前一年的工资由基本工资3500元及安全奖200元构成,共计3700元。 五、申请仲裁时间:2019年5月7日。 六、仲裁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7600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及2018年度高温津贴1500元。 七、仲裁裁决结果:1.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5800元;2.驳回原告其他仲裁请求。 八、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8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及2018年度高温津贴1500元。 九、被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无须按仲裁裁决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5800元。 十、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形:原告要求将其服兵役的期间计入其在被告处的连续工作年限,原告提供了入伍通知书及退伍证明,相关证据显示,原告于1994年12月1日开始服兵役,1997年12月1日退役。被告不同意将其服兵役时间计入在原告处的连续工作年限,并提供了原告的入职报告,相关证据显示,原告原来在“明吉物业”工作,2002年广东省运动会期间借调至被告处连续工作半年后其劳动关系转入被告处,工作时间自2002年10月15日起算。 双方当事人确认,原告的职务为司机,出车之余,在用人单位的司机办公室待命。 被告主张原告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出车安排,连续旷工15天以上,用人单位遂于2019年4月26日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并在事先征得单位工会同意。原告则主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提供了2019年3月25日用人单位负责管理司机的管理人员温炳洪与原告的谈话录音,温在谈话中以原告不服从单位安排、不同意住宿单位宿舍为由口头告知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原告则要求温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意见。原告还提供了其2019年4月15日向用人单位的投诉书及2019年4月25日向劳动监察部门的投诉书,原告在相关投诉书中对温某某口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提出异议,并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解除决定。 裁决结果
判决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体育运动学校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支付原告阮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1258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全部诉讼请求。 以上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义务,限付款义务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元,由原告负担5元,被告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赵坤东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易由页恒
判决日期
2019-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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