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等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川0124执708号
判决日期:2019-08-15
法院: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与黄瓒云、罗秋华、向宁、何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川0124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黄瓒云、罗秋华、向宁、何川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支行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64467.25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黄瓒云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南岸支行(开户账号:62×××14_156_1)等账号,冻结了被执行人罗秋华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三支行(开户账号:38×××22_156_1)等账号,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向宁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南岸支行(开户账号:62×××83_156_1)等账号,冻结了被执行人何川名下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岭支行(开户账号:62×××68)等账号,其余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据此
判决结果
终结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8)川0124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164467.25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账号的期限至2020年2月25日,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周兴文
审判员张力文审判员蒋敏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俊杰
判决日期
2019-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