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向忠、泰安市东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鲁09民终2788号
判决日期:2019-10-30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刘向忠因与被上诉人泰安市东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902民初1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向忠自愿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泰安市东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判决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902民初171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刘向忠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均由刘向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王安广
审判员李健
审判员于永刚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琳
判决日期
2019-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