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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自控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黎学民
联系方式:010-65823388
注册时间:1998-03-25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路2号
简介:
设计、开发自动化控制系统、电子系统、安防系统、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机电设备、自动化设备、电子系统、安防系统、计算机软硬件;专业承包;技术推广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防雷工程专业设计;防雷工程专业施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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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桑德三峡水务有限公司与中自控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鄂05知民初84号         判决日期:2019-08-09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宜昌桑德三峡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德水务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自控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自控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桑德水务公司起诉请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于2018年8月27日解除。2、判令中自控公司归还桑德水务公司首期预付款720000元,违约金164000元,合计88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中自控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桑德水务公司因开发“智慧水务信息平台”项目进行了招标,中自控公司中标后,双方于2016年11月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桑德水务公司将前述项目交由中自控公司开发。合同签订后,桑德水务公司如约支付了首期预付款720000元。根据合同第三条的进度要求,中自控公司最迟应当在2017年7月30日完成系统正式上线,但中自控公司研发工作严重滞后,到2018年8月已经逾期一年有余仍未完成系统上线工作。因中自控公司严重违约致使桑德水务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据合同法第94条以及双方合同约定第23条,桑德水务公司不得已在2018年8月27日书面通知中自控公司解除了双方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97条及334条之规定以及双方合同第20条约定,中自控公司应返还预付款并按每日400元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中自控公司反诉请求:1、判令桑德水务公司支付中自控公司软件开发费用60万元;2、判令桑德水务公司支付剩余硬件设备价款81.8198万元;3、判令桑德水务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审理中,中自控公司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16年11月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约定桑德水务公司委托中自控公司研究开发“宜昌桑德三峡水务有限公司智慧水务信息平台项目”,合同价款为240万元;于2017年5月签订《宜昌桑德三峡水务有限公司智慧水务信息平台建设硬件采购买卖合同》、8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中自控公司向桑德水务公司提供硬件设备,合同价款为120.632万元(111.89万元+8.742万元)。合同签订后,中自控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由于桑德水务公司在一些模块上确定需求延迟或频繁改变需求,以及客观原因致使某些模块开发难度较大,致使案涉软件开发工作滞后,桑德水务公司于2018年8月提出解除合同。中自控公司已经收到桑德水务公司软件开发预付款72万元及硬件设备预付款38.8122万元(33.567万元+5.2452万元),剩余款项桑德水务公司均未再支付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刘乾华 审判员黄孝平 审判员罗娟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张翌
判决日期
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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