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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方圆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532-87895988
注册时间:2003-09-29
公司地址:青岛市李沧区君峰路38号甲
简介: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土石方工程施工;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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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方圆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毛顺林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0213民初4513号         判决日期:2019-08-08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岛方圆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达公司”)与被告毛顺林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圆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远、被告毛顺林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冷秀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方圆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9月15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之间劳动争议已经劳动仲裁,裁决确认双方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10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被告提供的《参保证明》,2018年8月前青岛登海劳务作业有限公司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此2018年8月31日前,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确认应依据法律及事实,而非单方陈述,且双方对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有明确约定。原告不服仲裁裁决,遂诉。 毛顺林辩称,原、被告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10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毛顺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支付被告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10月28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9000元;2、支付2018年5月20日至2018年10月28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60000元、防暑降温费840元、年休假工资6000元;3、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2018年4月20日至原告处工作,面试时约定按每月按28天计算工资,月工资12000元,缴纳社会保险,每月支付70%,剩余工资每年年底一次性支付到银行卡中。辞职后,原告未按约定支付剩余工资29000元,且未依法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六个月的双倍工资。 方圆达公司针对被告毛顺林的诉讼请求辩称,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在法庭审理阶段追加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任何基于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请求均以劳动仲裁为前提。原告支付了被告全部劳动报酬,不拖欠任何报酬,请求驳回被告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被告以原告为被申请人,向青岛市李沧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⑴确认原、被告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10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⑵支付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10月28日期间工资29000元。该委裁决支持第⑴项请求,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第⑵项。双方不服,皆诉。 2、原告提交2018年4月20日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份,合同第二十九条以手写填加方式约定“报酬支付标准:乙方每月工作30天,乙方的工资、奖金、加班费(包括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等合计每月报酬为8000元(捌仟圆整)。双方约定乙方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甲方能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起,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开始计算。”。原、被告分别在合同落款处签章。被告确认落款处已方签字的真实性,但主张合同内容存在伪造、变造情况,并对第二十九条手动添加内容是否为2018年4月20日以后形成申请司法鉴定。 3、2018年11月14日,被告出具借款单一份,主要内容为毛顺林今借到2018年度工资及绩效考核等全部奖金结算清帐款14323元。2018年12月14日,被告收到该款。被告主张其签字时结算单内容为空白,但就其主张无证据佐证。 4、原告提交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工资清算单一份,显示被告实际出勤176天,月薪8000元,月工作30天,实开工资46960元,包括预支工资32000元、个人社保应缴637元及其余14323元。款已结清。落款处有毛顺林签字字样。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另提交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工资清算单照片一份,其上显示实际出勤176天,无月薪、月工作日、工资、社保等内容。 2018年7月20日、8月17日、9月17日、10月26日、12月14日,原告通过他人以银行转账方式分别支付被告工资10000元、8000元、8000元、6000元、14323元,共计46323元。 被告提交工资预支审批表照片两份、借款条照片一份,显示2018年7月、8月、9月,经项目负责人张苗忠批准,被告以借款形式从公司预支工资10000元、8000元、8000元。此外,三份证据下方均注明:根据公司制度员工迟延支付一个月工资留作工作交接保证金;第二个月月末后可预支第一个月月工资的70%,……;本年度工资及奖金年终综合考核后全额支付。原告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 被告提交“中央美院项目联系方式汇总”一份,其上显示有项目经理张苗忠、项目施工员毛顺利等内容。被告据此证明张苗忠身份。原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被告另申请本院调取张苗忠的社保缴纳记录和工资发放凭证,证明张苗忠在工资预支审批表中签字的真实性。 5、被告2016年10月至2018年8月期间由青岛登海劳务作业有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9月、10月由原告缴纳。 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一份,主张2018年9月11日,原告员工张亚敏与被告确认可以由原告缴纳社保,且是由被告主动提出;社保手续于2018年9月15日办理,此前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
判决结果
一、原告青岛方圆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毛顺林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10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被告毛顺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青岛方圆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元,由被告毛顺林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于美玲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周巧凤 书记员高雯雯
判决日期
2019-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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