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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钟新群
联系方式:0790-7115929
注册时间:2013-11-26
公司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长青北路金地公馆三楼
简介:
工程勘察、古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通信工程、钢结构工程、管道工程、矿山工程、机电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城市与道路照明工程、环保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工程机械租赁、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建筑工程设计;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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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克太与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有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赣1129民初293号         判决日期:2019-08-08         法院: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克太与被告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有斌、王喜梅、汪光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克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霖、被告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华、被告王有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喜梅、汪光辉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陈克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3695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下半年左右,被告公司中标万年县23座小型水库加固工程。2016年正月,被告将其承包的部分清工项目交付给原告施工。2016年5月20日,施工完成后,双方进行了结算,扣除吃饭等借支,原告的总工程款为96955元,其中2016年5月20日前原告领取了2万元工程款,被告后又陆续支付了4万元,之后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付至今。综上,被告不守诚信,未依法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依法处理。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0955元。 被告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对款项,通过被告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有斌、王喜梅、汪光辉中间发生了内部承包合同,被告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没有建立合同关系,被告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二、从原告提供的水库冲抓合同来看,原告已得到的款项超过了合同约定的60%款项,到目前为止原告无权要求剩余款项。三、目前中标工程仍处于未验收、竣工阶段,无法达到原告要求工程款条件。综上,请驳回原告诉求。 被告王有斌辩称,一、我不认识被告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这个标是跟谁中的我不知道,丁小平跟这个公司中的标,他们以20%卖给我,丁小平就带我到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磊就接待。我说你卖给我,我不放心,这个账号怎么走,他说先投资60万,其他由汪光辉出,其他你什么都不用干。丁小平把汪光辉也带去,丁小平跟汪光辉中的标。我说投标总得有个手续,就有个内部协议,你做账就走你的。合同就这样签订下来,这样就产生诈骗了,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告知。我签合同当天,他应当告知我,王有斌你在开工前要交纳10%履约保证金,当时没有告诉我,跟我回来后,丁小平就在我手上拿了22万元保证金,其中20万元直接给了丁小平,2万元在车上给了汪光辉。后来就开了工,2015年快过年下雪时,我找到水务局,水务局说没有交保证金结不了账,公司就打了20万元到水务局。二、合同,公司设计好的,后来公司发了函,意思说它已经剥夺了我合同的权利。2016年我接到工程款,它给我代扣了,它来发农民工工资,它来管,后来的农民工工资都是它来管。后面水库做完了,账我是结不到的,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万年县水库局签的合同,可以说是无效合同,我只是给他们打工的,而打工反而带钱过去打工。前期钢筋、砂石都是我支付的,我现在已经亏损六十多万。 被告王喜梅未作答辩。 被告汪光辉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被告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包括案涉在内的万年县23座小型水库加固工程。2016年3月5日,甲方汪光辉与乙方陈克太签订《水库大坝冲抓套井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杨树愿、南愿水库冲抓套井工程劳务清工承包给乙方施工;冲抓套井每米按65元计算;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服从甲方安排。该《水库大坝冲抓套井工程施工合同》落款处加盖“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年县23座小(2)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6标项目部”印章。2016年5月20日,汪光辉出具欠条一张给原告,欠条载明“今欠到陈克太南源水库冲抓566米×65元=36790元-借支15000元=21790元杨树源水库冲抓1361米×65元=88465元-扣吃饭借支18300元=70165元,补打石头5000元总计款:玖万陆仟玖佰伍拾伍元(¥96955.00)今欠人:汪光辉2016年5月20日”,该欠条上加盖“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年县23座小(2)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6标项目部”印章,并备注“注2016年5月20日号以前收到贰万元整工资款实欠柒万陆仟玖佰伍拾伍元整今收人:陈克太”。2017年3月17日、2018年2月8日,被告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过银行分别转账2.6万元、2万元给原告,用途备注“万年水库6标冲抓工程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判决结果
限被告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陈克太劳务款309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4元,由被告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上饶市农业银行饶东支行,账号:36×××14,户名: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彭长明 人民陪审员余鹏亮 人民陪审员刘增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代书记员叶陈义
判决日期
2019-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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